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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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青政办(2023)7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暂行)已经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9日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暂行)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现代化新青海建设提供创新动能,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一、增加科技成果有效供给(一)建立企业需求导向的科技项目形成机制。围绕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以资源、能源
2、、高原等领域为主攻方向,对需求直接来源于企业,解决制约我省创新发展和“卡脖子”关键技术问题,其科技成果直接服务于产业发展,优先列入省级重大专项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第一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下同)(二)全面提升企业在省级科技计划中的参与度。构建“企业出题、政府立题、协同破题、市场阅卷”的科研项目组织模式,联合企业发布专项申报指南,运用“揭榜挂帅”“赛马制”,支持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联合开展定向研发和成果转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三)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探索设立省级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由省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部门与企业资助方共同
3、提供资金,商定支持方向、资助对象、资金比例、运行机制、合作期限等内容。企业围绕全省科技发展规划重点支持方向,结合产业或自身发展需要,先行内部立项并投入自有资金开展研发活动,取得相关原创技术成果,且科研活动未得到国家和省级财政经费支持,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评估后,按研发投入30%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四)强化以成果转化为导向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优先支持省内外创新力量联合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建立联合研发、共同转化的合作机制,对经确认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财政资金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4、、省财政厅)(五)改革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验收机制。在验收专家组中来源于企业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建立企业参与的项目后评估制度,将科技成果在企业产业化应用前景作为重要评价依据和接续实施、滚动支持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二、激发科技成果转化动力(六)增设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转移职称专业。充分发挥职称评定导向作用,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将省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纳入职称评定范围,进一步激发技术经纪专业技术人才活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七)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
5、使用权试点。将试点单位所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并逐步在我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推广。完善试点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大学、青海师范大学)(八)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试点。建立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区别于现行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相关成果及其作价形成的股权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通过“先用后转”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企业使用。对财政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五年内没有转化
6、的,可免费向省内企业开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青海大学、青海师范大学)(九)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单位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监督管理职责以及信息公示等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即视为履行勤勉尽职义务,将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及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十)扩大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购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中试、成果评估等服务,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合同额的80%予以兑付创新券。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省级行政部门根据职能将政府购买科技技术推广及转移等服务事项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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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 人民政府 办公厅 关于 印发 促进 科技成果 转化 若干 措施 暂行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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