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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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建发(2023)182号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住建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相关监理行业协会,各监理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监理企业市场秩序,逐步健全住建领域信用管理体系,引导企业规范化经营,结合本市实际,市住建局制定了西安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0月23日西安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建领域监理企业市场秩序,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社会信用
2、条例和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监理企业信用状况的社会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第四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西安市住建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负责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制度建设、结果公示及应用管理等工作。区县、开发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范围内负责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3、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评价及相关应用管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组成第六条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监理合同额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第七条监理企业基础信息指企业注册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资质类别、资质等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金等相关信息。第八条监理合同额信息是指企业在本市承担工程监理服务的合同金额的累计总和。第九条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的奖励、表彰信息。第十条监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包括企业聘用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
4、师)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服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标准等,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第十一条监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按照性质、危害程度分为轻微不良信用信息、一般不良信用信息、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一)轻微不良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采集的性质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监督检查信息。(二)一般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性质及危害程度介于严重和轻微之间的违法行为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三)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是指造成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严重违法行为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第十二条监理企业被列
5、入下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列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三)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四)消防安全领域黑名单;(五)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六)城市轨道交通领域黑名单;(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的其他相关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第十三条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遵循“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自行申报、自动获取、自主录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十四条信用评价采取承诺制,即监理企业的基础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在“信用平台自行申报,企业需对申报信息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监理合同额信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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