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方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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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项目名称:校(园)方责任保险承保机构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7,磋商小组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照响应文件解密次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轮次。磋商时由采购代理机构利用政采云平台发起磋商邀请,供应商通过政采云”在线评审室”进行远程视频磋商。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政采云平台一一收到视频评审邀请一一点击“视频评审”进入“视频评审系统”一一开始远程磋商活动;对于要求到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进行磋商的供应商,可在采购代理
2、机构场地通过视频会议系统或自备CA数字证书、笔记本电脑等开展磋商活动。3.8.经磋商确定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3.9.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及磋商小组的要求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并使用电子签名(如果有)。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如供应商未按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退出磋商。3. 10.磋商小组按照下列方式确定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
3、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在电子交易平台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及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在电子交易平台提交最后报价。3.11. 确定进入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12. 采购代理机构唱价。3. 13.由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
4、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4. 14.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5. 4、成交6. 1.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评审报告送交、采购结果确定和结果公告均在线完成。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将评审报告在线送交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4. 2.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采购人对评审报告的确认意见和对成交供应商的确定结果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
5、浙江政府采购网(政采云)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5、合同及履约验收4.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5. 2.合同履约。6. 3.采购人组织验收。6、竞争性磋商流程图第四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一、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文成县校(园)方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技术要求:(一)项目概况本项目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每个标项选择第一名保险机构,为文成县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提供校(园)方责任保险、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承保服务。
6、标项项目名称最高限价(万元)备注文成县校(园)方责任保险承保机构28人员合计单价最高限价109元人民币二文成县校(园)方责任保险承保机构12人员合计单价最高限价109元人民币(二)保险经费根据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温教办装(2017)22号)文件要求,标准为校(园)方责任保险普通中小学每生每年10元/人/年(含2元附加险保费);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每人每年60元/人/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校方责任险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组合保费为:一、二年级12元/人/年(含2元附加险保费),三年级27元/人/年(含2元附加险保费)。涉及文成县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或社会
7、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约34000人,含临聘人员约550人,总保费40万元(具体总保费金额按实际投保人数计算)。如行政部门出台有关校(园)方责任保险新保费标准及保障限额,按新标准执行,本次招标结果继续有效。(三)服务范围及服务要求1.服务范围文成县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提供校(园)方责任保险、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承保服务。2.总体要求2.1. 投标人必须对本项目所有内容投标,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投标。2.2.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责任、保
8、障程度、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服务流程及理赔时效、法律服务等基础性服务项目,以及是否能够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实力提供其他服务内容,如对特殊案件的赔付能力、简易定责和便捷理赔服务、协助调解纠纷、协助教育部门对被保险人进行安全教育和风险防范工作等。2.3.本次招标结果有效期暂定1年,自2023年10月1日零时起至2024年9月31日24时止。服务期满每校累计赔偿限额1560万元;无过失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25万元、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30万元、每校年累计赔偿限额260万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赔偿限额35万元;3.1.3配合教育风险管理顾问和教育管理部门做好对保险对象的宣传和
9、培训工作,制定安全教育活动计划,提高师生风险防范能力。3.1.4自收到投保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保单和发票,并同时做好投保花名册的登记和管理工作,保险责任从2023年9月1日零时开始。(校(园)方责任险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险若因统一招标、各校及各区续保时间存在差异,中标人需无条件承诺保险起期续接上学年度保险止期,保险责任按中标方案履行。)3.1.5本项目采取不记名投保的方式由县教育主管部门集中通过保险经纪公司投保(只用分年级统计学生数字,不用提供学生花名册),对于学校投保人数5%以内的人员变动,保险公司也不再额外收取或退还保费,保险公司仅对人员增加超过5%的部分收取保费,对人员减少的
10、部分不再退还保费。3.1.6各中标人必须按照主承保共保方案的要求履行各项义务。3.2.理赔服务要求3.2.1中标人应当成立以公司负责人为主的校园责任保险理赔服务团队,由有经验的专业理赔人员负责具体的理赔服务工作。理赔人员要保证工作时间内在岗,不能因为主要理赔人员的缺勤而影响到正常的理赔工作。3.2.2中标人应当响应:(1)接受保险经纪公司代理统一报案(投保人一一经纪人一一保险人)、统一受理的模式(具体操作由保险经纪人与投标方协议为准)。3.2.3中标人应当设立专门的服务热线电话,负责受理校园责任保险的事故报案、咨询、疑难问题解答和投诉处理。对于事故报案和客户投诉,中标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教育
11、风险管理顾问就重要事项作出明确答复。3.2.4对收到的索赔材料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反馈是否立案。需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在反馈立案的同时一次性提出。对决定拒赔或者不予立案的,出具正式的书面意见。3.2.5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索赔材料齐全的校园责任险案件,赔付时效基础为:赔付金额2000元以内须3个(含)工作日内;赔付金额2001元至20000元须5个(含)工作日内;赔付金额20001元至100Ooo元须7个(含)工作日;赔付金额10万元以上须10个(含)工作日内,开具赔款通知书。(自收齐索赔材料之日起计算)每超过1个工作日,投标人应按赔付金额的1%缴纳违约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12、。3. 3.其他服务项目3.3.1风险管理经费用于风险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等,由主承保公司、教育风险管理顾问、责任保险管理部门三方共同管理协调使用,一般要求不结余。3. 3.2协助风险管理顾问为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做好举办体育比赛、运动会、汇报演出等大型活动时的安全防范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并为活动安排保险方案。3.3. 3定期协助教育风险管理顾问向温州市各级教育管理部门提供风险管理建议方案。4.特色服务要求校园责任保险为了更好服务于文成县教育行业,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文成县教育行业的现状及风险状况,并在基础服务项目上增加以下服务内容:4.1. 法律援助服务4.1.1中标人应当成立专门的法律服务小
13、组,在发生校内人身伤害事故时,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为学校提供法律和保险服务。4. 1.2学校和家长就校内人身伤害事故赔偿产生纠纷时,中标人应指派执业律师负责协调,并无偿为学校提供诉讼代理服务,若教育部门或学校自行聘请律师,中标人应承担本案相关相应的律师费用和认可调解及判决结果。4. 2.人性化赔付4.3. 1对难以快速确定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但具有特殊社会意义的索赔案件,或者对解决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纠纷具有重要作用的索赔案件,保险公司应制定出专门针对此类索赔案件的解决方案。方案要切实可行,充分考虑教育行业风险的特殊性和索赔案件的个体差异性。4.2.2投标人建有校园责任保险快速理赔机制和绿色
14、理赔通道。4.3.简易定责服务:对于校方责任不明确的案件,应当向教育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并在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教育风险管理顾问的意见后做出最终定责意见。4.4.重大事故协调处理机制:为减少校内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校方的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承保公司应当协助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组建“重大事故临时处理小组”,负责协调重大事故的赔偿解决方案。对于案情经过及校方责任基本明确,且教育管理部门与承保公司就赔偿金额初步达成一致意见的,承保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预付该金额的80%,用以协助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尽快平息纠纷。赔款直接划到投保人或指定的账户。4.5.中标承保公司在理赔过程
15、中,需认可政府职能部门协调小组或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赔偿结果,并在服务承诺时效内按协调结果足额支付合同赔偿金。4.6.投标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牙齿、面部修复等服务承诺。(四)保险方案(一)校(园)方责任保险方案1 .基本保险责任(1)依据教育部(12号)令,教育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情形应当包括:1.L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没有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或停止使用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对
16、校园内存在的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管理不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1.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1.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1.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1.6.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1.1.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1.8. 学生
17、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或措施不当,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1.9.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1.10.学校教职工不遵守工作纪律,擅离工作岗位,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1.IL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1.1. 12.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
18、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13. 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承担责任的其他人身意外伤害事故。1.15.其他应当纳入校(园)方责任范围的情形。1.16.法律费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因此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应由学校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2)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基本保险责任应体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适用不同归责
19、的原则。2.无过失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可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发生下列原因造成的注册学员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经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或保险机构认可的第三方调解处理后,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进行经济补偿的情形:2.1. 自然灾害引发的;2.2. 学生自身原因引发的;2. 3.学生体质差异引发的;3. 4.校外突发侵害引发的。4. 扩展保险责任4.1. 承保区域扩展。校园门口50米(学校履行管理责任的区域)内及其它校园以外但属于学校管理范围区域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由校(园)方责
20、任保险赔偿,但由于第三者造成的事故不在此限;4.2. 对于学校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应由学校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在条款规定的限额内按照100%全额赔付,不受学校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影响;3. 3.对新学年入学的新生,即使尚未进行注册,但在学校统一组织的新生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由校(园)方责任保险赔偿。4. 4.根据“以人为本、就近医疗、救治伤者”原则,将现有的医疗机构条款扩充到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服务中心。5. 保险赔偿范围与标准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二)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方案1 .基本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校(园)方的
21、教职员工由于下列原因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L在校(园)方的工作场所内从事校(园)方的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意外身亡;2.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或意外事故;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1.4.在由校(园)方统一组织的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1.5.在从事校(园)方的工作期间罹患职业病;1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2 .保险赔偿范围与标准2.1. 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工伤相关规定执行。2.2.教职员工校(
22、园)方责任险以单独采购设定的方案运作.(三)中等职业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方案1.基本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校方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实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校方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2.赔偿范围与标准赔偿范围和
23、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四)保险方案基本要求赔偿限额(单位:万元)校(园)方责任保险(主险)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一万元每校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一万元每校年累计责任限额一万元校(园)方责任保险(附加险)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一万元每校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一万元每校年累计责任限额一万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保险一万元不设免赔额要求说明:1、保费标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2、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险(含临时聘用人员)、职业学校实习派遣教师责任保险、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方案在校(园)方责任保险主险方案中一并体现。3、以两名中标供应商中投标文件(商务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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