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用工指导手册(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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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劳动用工指导手册(2023版)Z1-A-刖S为进一步指导服务胶东经济圈企业正确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助力企业持续稳健发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优化城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手册,供企业参考。一、劳动关系建立篇6(一)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6(二)企业与招用的退养人员等的法律关系6(三)企业与招用的退休人员的法律关系6(四)企业与招用的在校学生的法律关系6(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确认情形6(六)分公司与劳动
2、者订立劳动合同7(七)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建立时间7二、劳动合同管理篇8(一)劳动合同订立8(二)试用期10(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1(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2三、工作时间制度篇19(一)标准工时制19(二)特殊工时制19(三)加班加点规定21四、休息休假制度篇23(一)休息日23(二)法定休假日23(三)婚丧假24(四)产假、陪产假、育儿假、哺乳假25(五)老人护理假25(六)带薪年休假26(七)病假28(八)其他假期29五、工资福利制度篇31(一)工资构成31(二)最低工资标准31(三)工资如何支付33(四)工资支付形式33(五)企业未依法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33(六)用
3、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期间工资支付34(七)防暑降温费34六、劳务派遣制度篇35(一)用工单位35(二)劳务派遣单位41七、劳动规章制度篇47(一)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和作用47(二)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47(三)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48(四)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48(五)劳动规章制度内容常见问题49(六)劳动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后果50八、集体合同制度篇51(一)提出要约51(二)产生代表52(三)集体协商53(四)讨论通过54(五)报送审查55(六)公示56九、新就业形态用工篇58(一)劳动用工58(二)劳动报酬59(三)休息休假59(四)集体协商60十、劳动争议处理篇61(一)劳动争议
4、范围61(二)劳动争议处理途径61(三)劳动争议预防工作61(四)劳动争议协商和解62(五)劳动争议基层调解63(六)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63(七)常见问题64一、劳动关系建立篇(一)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是年满十六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禁止企业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企业录用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应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二)企业与招用的退养
5、人员等的法律关系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待岗人员以及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视为同时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企业与招用的退休人员的法律关系企业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四)企业与招用的在校学生的法律关系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确认情形企业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
6、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六)分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取得用人单位的委托授权。(七)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二、劳动合同管理篇(一)劳动合同订立1 .订立时间及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
7、起I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可订立口头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 .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 .劳动合同种类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8、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以完
9、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4 .续订劳动合同的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再次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5 .劳动合同中止(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法律、法规规定
10、的其他情形。(2)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3)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6 .注意事项(1)用人单位不能以已办理就业、社保登记或劳动用工备案为由,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 2)劳动合同应具备必备条款,约定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下载示范文本用作参考,也可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劳动合同文本。2 3)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其终
11、止劳动关系,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3 4)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及在竞业限制约定中。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二)试用期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不得单独约定试用期。只约定试用期,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4 .试用期期限(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
12、得超过六个月。5 .哪类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6 .试用期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7 .注意事项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2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3 .劳动合同变更主要情
13、形(1)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另行安排工作;(4)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4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14、。5 .注意事项(1)用人单位不能因合并、分立、投资人等发生变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要从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劳动者工作表现、客观情况变化等方面充分证明必要性、合理性和正当性。(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1)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2)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情形: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存
15、在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劳动合同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情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
16、亡的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的。2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1)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
17、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7)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8)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9)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
18、提出解除合同的;(10)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11)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12)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1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的;(1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3 .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
19、准支付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
20、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4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注意事项: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以2008年1
21、月I日为界分段计算。5 .企业规模裁减人员指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情形。(1)裁减人员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C.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D.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不得裁减:A.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B.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22、丧失劳动能力的;C.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D,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E.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应当优先留用:A.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B.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C.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2)规范裁减人员程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明确裁减人员依据的法定情形、裁员岗位、裁员数量和比例、裁员标准、裁员名单、裁员实施时间及实施步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情况、经济补偿支付标准和方式、
23、清偿拖欠工资和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计划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意见;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并办理档案、保险转移手续。(3)注意事项裁员要符合法定条件。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避免因裁员引发集体劳动争议。裁员要符合法定程序。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裁员报告,依法解除与被裁减人员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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