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渝中区高空观景平台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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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渝中区高空观景平台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区级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渝中区高空观景平台管理,保障市民游客 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一、事前联合审查要求(一)满足开放条件。高空观景平台项目应当符合国家 和重庆市有关住建规划、消防安全、治安管理、公共卫生、 设施设备、安全生产等要求,安全设施设备配套齐全:L应设置游客专用的直达电梯(如游客专用直达电梯为 应急疏散电梯,应制定完善应急预案);2 ,应设置直通避难空间的疏散楼梯,能快速完成聚集人 群的安全疏散;3 .避难层应独立设置排烟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
2、统,避 难层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独立设置,自然排烟时应满足相 应的通风面积要求;4 .高空观景平台、避难层(间)、辅助疏散电梯的轿箱 及其停靠层的前室等重要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 控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视频监控系统的供电回路应符合 消防供电的要求;5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企事业单 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范配备保安等内部保卫力量,配齐 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反暴恐和应急管理部门要求的相关器 械和防护装备等,并加强日常监测和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 患;7 .利用直升机停机坪作为高空观景平台时,不得在场地 内设置影响停机坪正常使用的障碍物;8 .高空观景台应在主要通道、电梯、平台醒目
3、位置设置 安全提示、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应设置文明宣传牌, 加强文明宣传引导。(二)完善相关手续。高空观景平台规划、建设及运营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已对外开放运营的高空观 景平台,由渝中区文旅委(以下简称“区文旅委”)同消防、 应急、住建、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推进联合会审;新 建或新对外开放运营的高空观景平台项目,需由属地街道牵 头指导市场主体完成联合会审流程后开放。二、日常管理规定(三)开展客流监测。市场主体应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 机构科学评估最大承载量,并设置可监测管控的客流实时监 测系统,实现实时监控、远程调度,制定并实施可操作的客 流管理方案,将客流量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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