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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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石保安居办(2023)2号2023年6月2日)三w三三三s三石保安居办20232号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决策部署,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合理配置,
2、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率,统筹兼顾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现将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申请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城镇低保或低收入家庭1 .户籍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户籍满3年。2 .收入条件:经民政部门核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低收入家庭。3 .住房条件:申请家庭在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含合同备案房产)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申请家庭在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原有住房被拆迁且置换房产的,在拆迁过渡期内,
3、按拆迁置换前面积核定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置换房产已备案或已交付使用的,按拆迁置换后核定。申请家庭自有住房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且已搬离的,不核算房产面积,但领取的过渡费计入家庭收入。4 .年龄条件:单身申请人(含离异、丧偶)须满35周岁。(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1 .户籍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户籍。2 .收入条件: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额低于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 .住房条件:同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4 .年龄条件:单身申请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三)新就业职工1 .户籍(居住)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矿区、
4、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或持有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居住证。2 .收入条件: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租金。3 .住房条件:同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4 .毕业年限:持有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书或持有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属于国家统招、脱产),毕业年限未满5年。5 .社保条件:申请人申请时在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取得资格后仍需正常缴纳。6 .年龄条件: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人才绿卡持有人,若按新就业职工家庭类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毕业年限未满5年”限制。(四)外来务工人员1 .户籍(居住)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矿区、
5、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或持有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居住证。2 .收入条件: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额低于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 .住房条件:同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4 .社保条件:申请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连续6个月在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缴纳养老保险,取得资格后仍需正常缴纳。5 .年龄条件: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五)限制申请的情况1 .离婚未满2年的;2 .申请家庭在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的;3 .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城中村(城中村改造的社区)男性原村民家庭及享受本
6、村(社区)分房待遇的女性原村民家庭不得申请;4 .被计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5 .配租成功家庭放弃入住或退房未满2年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6 .申请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人员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其余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准入条件,但原则上不得增加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一)实物配租今后,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范围内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清空腾退的房源,并优先满足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保障面积之内100%补贴,保障面积之外给予80%补贴;城镇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之
7、内给予90%补贴,保障面积之外给予30%补贴;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面积给予30%补贴,租住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不予补贴。对于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需要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含购买期房家庭),从资格取消第二个月起,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过渡期满后,仍未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在过渡期租金基础上上调20%;以后每满6个月,租金在前6个月租金的基础上上调10%,直至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房管理部门与取消保障资格的家庭每半年签订一次租赁合同,重新约定租金价格。(二)租赁补贴从2023年开始,对具
8、备公租房保障资格且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2023年之后取得资格的家庭,于资格审核通过的下月起发放。配租成功的家庭入住保障房小区的下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放弃配租入住的家庭可继续享受租赁补贴。自动退房家庭可以进行补贴申请,于审核通过的下月起开始发放。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低保家庭按照保障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补助;低收入家庭按照保障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8.8元补助;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两口人及以下家庭的每月给予90元补助,三口人及以上家庭每月给予150元补助。租赁补贴标准将根据市场租赁价格、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其余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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