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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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3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已经2023年8月28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正谱2023年9月1日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保障机制,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税务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税收征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工作。乡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涉税数据采集、政策宣传、诉求反馈等税收征管相关工作。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及时足额将税款缴入国库,不得违法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不得占压、挪用、截留税款。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优质高效服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第四条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在纳税申报、税收优惠、涉税信息共享、税务执法、争议救济等税收征管环节的协同,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第五条本省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税务机关涉税信息共享和
3、执法协作,推进京津冀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和征管服务一体化,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纳税知识,解读税收政策,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改进办税方式,优化办理流程,压减纳税申报次数和办理时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办税服务纳入政务服务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开办、注销、不动产登记等集成化办理服务。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依托政务大数据平台,推进涉税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对无法通过政务大数据平台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与有关部门和政
4、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商定交换方式。第九条涉税共享信息实行目录管理。省级涉税共享信息目录由省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和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和国家、省政务数据共享相关规定进行更新。设区的市、县(市、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税收征管工作需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参照上级涉税共享信息目录制定本级目录。涉税共享信息目录应当明确涉税信息内容、提供部门、共享属性、更新频率、安全等级、使用范围等基本信息。第十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涉税共享信息目录要求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税务机关对有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依法保管、使用,不得用于税收征管之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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