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消防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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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消防管理制度汇编1、检修车间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员工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车间、职能科室(以下简称各单位)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警的义务,有权检举、举报火灾隐患
2、和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检修车间消防专业委员会负责检修车间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指挥、决策部署和组织协调;消防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室。第六条综合室负责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开展防火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和综合考评;承担检修车间消防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管理职能。第七条综合室负责消防计划项目的汇总、申报,检修车间消防专业委员会审批;负责消防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批,对达到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标准的火灾隐患整改项目、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等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事项,应优先审批立项。第八条综合室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到员工岗前培训I、新员工入职培训、干部培训
3、、人才培训、职业培训等内容,增设消防安全培训课程,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九条综合室应当在重要节假日、火灾高风险时段、冬春季节期利用多种形式播发防火安全提示、火灾事故案例、消防知识宣传片等影像视频,有针对性的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十条各单位负责对辖区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负责消防供水管网、消防水泵、室外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第三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依法依规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二条经理是检修车间消防安全负责人。车间、职能科室
4、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直接领导下,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三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登记造册,由综合室汇总上报公司武装保卫中心备案;(三)逐级落实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四)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应当落实和保障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检测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培
5、训等消防工作所需的资金投入;(六)为单位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协调处理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疑难问题;(八)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九)按照规定配备专职防火员,组建志愿消防组织;(十)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十四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登记造册,由综合室汇总上报公司武装保卫中心备案;(三)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四)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五
6、)组织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六)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定期演练;(八)组织管理志愿消防人员,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和技能训练;(九)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情况,重大消防疑难问题要及时上报;(十)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上述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五条举办职工汇演、灯展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制订安全措施,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按规
7、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综合室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到施工中的检查和检查中的施工,确保消防安全。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的原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四章火灾预防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生产、经
8、营、发展总体规划,同步实施,保证消防工作与发展建设相适应。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保证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器材等内容必须满足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要求。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当增建、改建、改造、调整、补充、完善。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检测质量负责。第二十一条依法应当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开工前应依法向属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应依法向属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
9、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二条依法应当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工程竣工后应依法向属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备案,未经竣工消防备案或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确需变更和调整的,必须报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重新审查和核准。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应满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标准和要求。第二十五条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
10、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储存、使用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二十六条购置、选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和保养。禁止安装、配置和选用不合格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二十八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第二十九条仓库、库房等物资、物
11、品储存、堆放场地、场所,必须满足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要求。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动火管理制度,办理动火工作票,并按动火作业要求办理报备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施工人员应当在动火作业期间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第三十一条火炉、电炉、电暖气等取暖设施和电热器具应严格执行审批备案制度,先审批后使用,并在使用期间落实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使用安全。第三十二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
12、门培训:(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一)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三)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作业人员;(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第三十四条在进行修建道路、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等施工作业时,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施工主体或工程管理单位应事先通知本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第三十五条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灭火器材。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检修车间成立消防专业委员会,确定
13、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防火人员,具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成立防火工作领导组,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组织开展本部位(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专职(兼)防火人员应报公司武装保卫中心存档,专职防火员并到集团武装保卫中心审批备案,做到专职专用。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当逐级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将消防安全目标层层量化,逐级分解到具体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员,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第三十八条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可以与其他会议合并召开),安排部署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分析、协调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疑难问题。第三十九条每月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重大会议、重要节日和大型活动举办前应
14、组织防火检查,火灾高风险时段或特殊时期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各单位每月对辖区不少于3次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消防五定表落实整改,检查记录存档备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部位应当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并将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做详细记录。其他岗位、部位下班前,班组长或指定其他人应当对岗位、部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第四十条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限期整改,并在整改期间落实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不能保证消防安全,有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部位或场所,应当采取临时关停等措施,严防发生火灾。第四十
15、一条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持续提升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月”期间,应集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新上岗员工和转岗员工应当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一)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告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五)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六)其他有关需要培训
16、的内容。第四十二条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以下消防安全职责和管理制度:(一)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一)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三)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消防安全职责;(四)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安全职责;(五)班组长消防安全职责;(六)员工消防安全职责;(七)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八)防火巡查、检查制度;(九)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十)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十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十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十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十四)志愿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十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十六)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十
17、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十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第四十三条检修车间负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方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预案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机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四)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第四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部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能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档案内容应及时更新。消防基本概况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概况和重点防火部位
18、情况;(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六)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组织等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四)防火检
19、查、巡查记录;(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八)火灾情况记录;(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志愿消防人员配备不得少于单位在册人数的50%,各单位、科室不少于20%,并登记造册上报综合室备案。志愿消防组织按要求配备灭火装备和防护器材,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技能训练,提升消防应急处置水平。第四十六条建筑消防设施应当与具有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每月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专业的维护保养。第四十七条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完整准确,存档
20、备查。第四十八条每年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和老旧建筑的建筑电气系统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内容包括(变配电系统、电气线路系统、动力及照明系统、灯具、开关、插座等)。第四十九条应对举办大型活动场地、场所、灯展、职工汇演等,临时性供电系统检查、检测;要安装合适的漏电保护器和接地保护。同时,确保三项电流平衡符合规范要求。第五十条办公楼应设置严禁烟火标志和消防疏散示意图。应设置楼层消防疏散示意图,楼梯间应设置楼层标志灯。第五十一条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易燃易爆部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六章责任考核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21、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电保卫字(2021)57号文山西*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武装保卫治安防控体系专项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核减责任单位(部门)当月绩效考核分2.5分:(一)擅自购买消防产品,安装、配置、选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二)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未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职工文艺汇演、灯展等);(三)重点防火部位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失效的;(四)擅自改变建筑机构,变更使用功能和用途的;(五)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未经审批擅自动火的;未按要求报备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六)库房存在一般火灾隐患,未按时按要求整改的;(七
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以及设施设备损坏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转和使用的;(八)擅自关闭消防水系统,改变或停止消防供电的;(九)凡埋压、圈占、损坏、挪用消防设施设备的,堵塞疏散通道、占用消防车道的;(十)在生产、工作等期间锁闭安全出口,遮挡、覆盖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或者应急照明灯具的;(十一)电焊、气焊作业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或作业的;(十二)重点防火部位、要害部位或禁火区域内有烟头的;(十三)控制室、配电室、电子间、电缆沟、电缆夹层、箱式变电站等场所堆放可燃易燃杂物的;(十四)未经审批、违章使用电炉、火炉等其他电热器具的。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23、,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电保卫字(2021)57号文山西*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武装保卫治安防控体系专项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核减责任单位(部门)当月绩效考核分5分:(一)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依法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四)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五)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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