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清洁条例(2023草案).docx
《乡村清洁条例(2023草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乡村清洁条例(2023草案).docx(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提升乡村人居环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内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垃圾、污水、废弃物等的清理、收集、贮存、转运、处理和村容村貌的日常维护等乡村清洁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乡村清洁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基层自治、全民参与、多元投入、统筹推进、因地制宜的原则。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领导,将乡村清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长效乡村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清洁工作所需经费
2、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政府投入、村集体经济支持、村(居)民自筹、产生者付费、社会资金参与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投入机制。鼓励、支持社会主体参与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运营管理。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乡村清洁政策措施,规划建设垃圾、污水、废弃物清理、收集、贮存、转运、处理和乡村卫生厕所、农村雨污分离等乡村清洁基础设施。统筹推进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推广使用垃圾、污水处理新技术和控肥减药、种养结合等新模式。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清洁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教育体育、卫
3、生健康等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做好乡村清洁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乡村清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计划,落实乡村清洁责任制;(二)组织实施垃圾、污水、废弃物清理、收集、贮存、转运、处理和乡村卫生厕所、农村雨污分离等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乡村清洁设施设备,支持村(居)民按照要求建设改造卫生户厕;(三)组织开展垃圾清理、收集、贮存、转运、处理和污水治理;(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内有关单位开展乡村清洁活动,划分乡村清洁责任区,整治乡村面源污染、残垣断壁,规范乡
4、村粪堆、草堆、柴堆等管理,组织开展村庄清洁和绿化美化工作;(五)监督管理和检查评估乡村清洁工作;(六)组织开展乡村清洁宣传教育和群众性卫生健康活动;(七)其他有关乡村清洁工作的职责。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可以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约定乡村清洁内容,制定乡村清洁管理制度,鼓励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保洁方式、保洁人员聘用、清洁费用收取等事项,将村集体经济部分收益用于补助乡村清洁管理工作经费。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收取的清洁费应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清洁费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清洁工作,组织本区域村(居)民按照
5、规定实施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开展村道路、广场、沟渠、河流、公厕等公共区域的环境整治和净化绿化美化亮化工作。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开展乡村清洁评比和美丽乡村、美丽家园等创建活动。第十一条村(居)民负责其住宅庭院、房前屋后、承包田地、山林、果园、池塘、沟渠等的清洁工作,按照规定处理垃圾、污水、废弃物,保持环境卫生清洁。节庆、文体、喜庆、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由活动组织者负责及时清扫保洁。第十二条驻乡村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负责其管理和使用区域的清洁工作。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修理、废品收购、住宿、餐饮、医疗等的生产经营户,其产生的垃圾、废水、废弃物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乡村 清洁 条例 2023 草案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6257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