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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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体现育人为本的原则,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复议请求。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全日制高职学生,我校其他在册学生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受理学生申诉的部门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共有九人组成。主任由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学校
2、领导担任。学校办公室、监察处、法律事务部、保卫部、学生部、团委的负责人为常设委员。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师、学生代表各一名,作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成员。第六条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部。办公室的职责是:(一)受理申诉;(二)办理申诉的具体事务;(三)保管申诉卷宗;(四)办理其他与申诉有关的事务。第七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违纪处分等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存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包括视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八条学生自动申请学籍异动的不予受理。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同一事件以一次为限,并附上学校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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