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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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师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的划定、调整、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等相关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等。第二章安全区域划定第四条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建立学生安全区域,范围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定的安全区域范围应对社会公开。普通高等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的划定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
2、负责。第五条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中小学校;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加油站与学校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有关要求。第六条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周边50米范围内的治安、交通环境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学生、家长等候区、护学通道、临时停车位,建设隔离栏、隔离墩、减速带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中小学校园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售卖烟(含电子烟,下同)、酒,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已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待其许可期满后不予延续。中小学校园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设立彩票点,已有的彩票点,民政、体育等彩票主管部门应引导其逐步搬离或有
3、序退出。学校周边50米至200米之间区域内的商店、彩票点违规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彩票的,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第七条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娱乐场所。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禁止设立成人性用品商店等场所。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禁止违规摆摊设点。第三章安全区域管理第八条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工作负总责。乡镇(街道)、村(社区)、校园周边单位和家庭应当与学校合作,开展校地共建、家校共建,共同维护校园周边安全。
4、第九条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由各级校园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教育部门作为牵头单位,宣传(新闻出版)、政法(平安建设主管部门)、民宗、公安、司法、自然资源、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文旅、卫健、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各级校园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督办通报制度等工作机制,协调和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开展学校周边安全的检查、督办和协调工作,会同各级平安建设主管部门把本地区和各成员单位履行学校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任务的情况列入年度平安建设重要考核内容。定期交流情况,总结推广经验,通报表扬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通报批评落后地区和单位。第十条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工作
5、的主要职责:(一)落实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校地共建、齐抓共管的机制。(二)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稳定因素,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稳定。(三)依法打击侵害学校及师生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学校及周边地区存在的黑恶势力犯罪;依法取缔学校周边非法经营的网吧、音像书刊点、娱乐场所和无证及占道经营的摊点,依法拆除违规搭建或违法建筑等;改善学校周边地区的交通秩序;取缔学校周边非法传教窝点。第十一条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工作实行日常管理、专项整治和集中整治行动相结合的方式方法。日常管理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照校地共建机制,对学校周边安全区域进行管理。专项整治是指某一个或几个部门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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