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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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办(2023)7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21日武汉市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区级综合行政审批改革,促进审批与监管协同联动(以下简称审管联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根据有关行政许可、政府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后审管联动实施工作。第三条审管联动实施工作应当遵循
2、依法依规、协同推进、便民利企、风险可控的原则。第四条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审管联动的制度和能力建设,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转办)负责其日常工作。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入驻武汉市民之家窗口单位的管理,负责行政审批政策标准制定、事项统一规范,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督促履职尽责等工作。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会同市司法局统筹全市审管联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区域内审管联动的具体实施,健全审批与监管体制机制,明确审批与监管职责边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审管联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和区行
3、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负责综合行政审批的实施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第二章综合行政审批第六条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认领和报送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事项清单,牵头做好审批与监管事项映射、审批与监管环节关联等工作。第七条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一)依法履行审批职责,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对划转的行政许可类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按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和材料清单,做好行政相对人信用、告知承诺书等方面的审核工作;(三)建立健全容缺受理服务机制,编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事项清单,在
4、作出审批决定时收齐可容缺受理的材料,并予以审核;(四)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开展现场勘验、技术评审等工作;(五)作出审批决定后将审批信息和结果及时推送至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综合执法部门。第八条需要多部门联合勘验的,由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牵头,区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成立联合勘验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开展联合勘验工作。有明确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在行政审批工作中设有专家评审(论证)环节的,由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单独或者联合区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家评审(论证)工作;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已建立专家库的,由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
5、技术支持,为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提供技术支援。第十条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复杂事项的,根据需要开展联合勘验或者召开会商会议。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和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不一致时,由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报请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第十一条对跨区域的行政审批事项,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开展跨区协同审批。第十二条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发空白证照的,应当及时向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提供空白证照;市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空白证照标准或者模板的,由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制发空白证照。第十三条严格推行“一枚印章管审批”。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在许可证上加盖公章后,区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再次加盖
6、本部门印章。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多头盖章行为。第十四条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由区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在承诺期限内对告知承诺的内容进行检查;无承诺期限或者承诺期限不明确的,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区行业主管部门发现行政相对人承诺不实确需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将撤销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书面函告或者通过审批与监管一体化信息交互平台(以下简称审管一体化平台)将带电子签章的函件推送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由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等相应处理。第三章事中事后监管第十五条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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