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国企、事业单位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在海南兼职兼薪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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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地国企、事业单位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在海南兼职兼薪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广泛集聚内地国企、事业单位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等精神,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南兼职兼薪的内地国企、事业单位、法定机构、社会组织、私营企业、行业协会等(以下统称“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以下统称“兼职人才”),在履行工作单位岗位职责并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海南的国企、事业单位、法定机构、社会组织、私营企业、行业协会(以下统称“兼职单位”)兼职服务,按劳取酬。国家法律法规明
2、确禁止兼职兼薪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兼职兼薪坚持“工作需要、市场配置、量才聘用、绩酬相适”原则,立足于兼职单位事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综合考虑兼职人才实际工作能力和学历、资历,按照市场化方式合理确定薪酬,着力构建人才顺畅流动的体制机制。第四条鼓励内地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科研人员按有关规定来琼兼职兼薪、在职创办企业。如到企业兼职创新的专业技术人才、科研人员,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内地国企管理人才、事业单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人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按有关规定在在
3、海南兼职兼薪;内地法定机构、社会组织、私营企业、行业协会的管理人才可按有关规定在海南的法定机构、社会组织、私营企业、行业协会兼职兼薪。第五条兼职单位主动和内地国企、事业单位、法定机构、社会组织、私营企业、行业协会等对接洽谈,提供兼职机会。兼职人才属于在职人才的,应当在保证履行工作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海南兼职。兼职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工作单位内部公示后由工作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工作单位应当与兼职人才约定兼职期限、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保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纪律等事项。兼职人才利用双休日、节假日或休假时间在海南兼职的,工作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但在工作单位有临时重要任务和紧急情况时
4、,兼职人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返回工作单位。第六条事业单位现有人才不能满足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可设置兼职人才岗位。设置兼职人才岗位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兼职领导岗位的设置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第七条兼职单位可通过“海南自贸港招商引才网”、“海南自由贸易港招聘网”、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网站面向全国实时发布兼职岗位信息,也可采取对接洽谈会、专家推荐等方式主动与兼职人才对接洽谈。第八条鼓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建设来琼兼职兼薪工作人才库。由兼职单位发布入库条件,并到国企、事业单位、法定机构等单位开展宣传,积极鼓励内地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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