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职业化问题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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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聘任制司法帮助人员职业化问题的思索聘任制司法帮助人员职业化问题的思索聘任制司法帮助人员是依据工作需要,通过面对社会购买服务或公开聘用的帮助法官、检察官履行职责的人员。它作为*全面司法改革的配套措施,在推动法官、检察官职业化、专业化,破解“案多人少”的冲突,落实司法责任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聘任制司法帮助人员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特殊是招不来、留不住、用不好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在明确其职业定位的基础上,建立稳定的来源渠道、完善培育机制、畅通职业通道,是聘任制司法帮助人员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明确聘任制司法帮助人员职业定位科学的职业定位是规划聘任制司法帮助人员制度的基础。在正在
2、开展的*全面司法改革试点过程中,*市法院和检察院系统,都将聘任制司法帮助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书记员,主要是帮助法官、检察官从事办案过程中的程序性、事务性帮助工作。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以及案件数量的持续增加,传统意义上的政法编制书记员将不复存在,会逐步被聘任制书记员所代替,在一名法官、检察官至少配备一名书记员的基本配置下,聘任制书记员将有相当大的需求量。另一类是辅警,主要是帮助司法警察从事案件的办理和维护办案秩序工作。依据全面司法改革的要求,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占政法编制固定的比例,同样由于案件数量持续增加的缘由,在司法警察人员不足的状况下,聘用部分身体素养好、有肯定法律学问的人员,在司法警察
3、带领下从事帮助办案工作,也必定是现实的选择。除以上两种情形之外,检察技术、司法行政等部门也可以为完成某个专项工作,使用聘任制司法帮助人员。由此可以看出,聘任制司法帮助人员不是政法编制人员,也不具有公务员、事业编制的身份,他们在法院、检察院办案工作中,处于帮助性、从属性地位,不享有案件的打算权,主要是帮助法官、检察官办案,依据法官、检察官的指令开展工作,司法责任相对较小。同时,聘任制司法帮助人员从事的都是一些程序性、事务性工作,具有娴熟工种的特征,这些工作对从业者的技能和阅历要求比较高,而对于文化学问的要求相对低些。基于聘任制司法帮助人员这样的职业特点,无论是对于用人单位法院、检察院而言,还是对
4、于聘任制司法帮助人员的应聘者而言,都不应抱有脱离实际的预期,而应在客观理性的基础上,规划切合实际的聘任制司法帮助人员职业路径。二、建立聘任制司法帮助人员对接关系为协作全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前不久*市法院、检察院系统都发布了招录聘任制帮助人员的公告,以法院系统为例,全市三级法院共拟招录1458名聘任制帮助人员。从招录结果来看,*户籍人员较少,学历层次相对较低,京外户籍人员占有很大比例,且都是全日制高校本科以上学历。这个结果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疏解首都人口、解决大城市病的政策环境下,流入外来人口从事并不简单的聘任制帮助人员的工作,明显与中心和市委要求存在冲突;二是同样是全日制高校本科以上
5、学历,只因户籍的差异,有的从事着风光的法官、检察官工作,而有的只能从事司法帮助工作,时间一长可能会产生心理落差,队伍的管理问题将不行避开;三是京外人员招录时到*政法机关工作的幻想一旦遇到住房、婚姻等生活的压力,必定会造成人员流失问题,影响到法院、检察院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基于以上现实状况,从聘任制司法帮助人员职业定位动身,招录限定于*户籍,消化户籍适龄人口,同时,降低聘任制司法帮助人员的资格要求,设定为大专、本科均可,使他们更为安心的从事帮助工作,应是一种相对理性的选择。目前,*政法职业学院作为特地的政法类职业院校,每年保持招生IOoO名同学的办学规模,以专科生为主,也有部分七年贯穿制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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