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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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加快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XX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择优、竞价、廉洁、高效理念;树立契约精神,倡导合法竞争。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
2、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在本市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关于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规定。实施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修改和澄清等,招标人可以直接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系统编制并发布。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依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执行。建设工程未达到应当招标的限额标准,但依法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根据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
3、规章的规定进行采购。其他建设工程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服务、设备及材料采购是否进行招标,由建设单位依法自行决定。第七条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建筑艺术造型等有特殊要求的方案设计项目,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建设单位可要求特定人士先行提供概念方案并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专家委员会组成按XX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将方案设计项目直接委托给特定人士所在的工程设计类机构或单位实施。同一机构或单位因同一特定人士每年直接受托的项目不超过一个。前款所称特定人士包括:普利兹克奖、梁思成建筑奖获得者以及中国工程院院士(限工程设计类机构或单位)等国际一流、国内顶
4、尖的行业专家。第八条重点地区的重要项目,开展方案设计公开招标时,招标人可以邀请特定投标人参与竞标,但应当在公告中载明邀请对象。邀请对象应当符合项目投标资格条件,且数量不得少于三名。第九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基本信息管理工作,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诚信评价。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代理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不含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修改及澄清、异议回复等招标过程中的主要文件应当同时由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加盖公章。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
5、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因处理异议、投诉、仲裁以及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形,影响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第十一条招标人一般不得指定特定的设备、材料、技术。特殊情况必须指定特定的设备、材料、技术的,应当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前组成专家委员
6、会评审通过,且应当提供三个以上具有相近标准的设备、材料、技术供投标人进行选择。专家委员会由相应专业三人以上单数组成,由招标人在专家库随机抽取或聘请独立的专业人士。招标人为控制设备、材料质量、品质要求,向投标人提供相近标准参考设置参考品牌的,应当提供三个以上相近标准的设备、材料参考品牌,且应当允许投标人提供与参考品牌标准相近的设备、材料参加投标。在合同实际履行中,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可以提供同等价格,质量、品质不低于参考品牌的设备、材料。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应当符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相
7、关规定。各行业对工程总承包招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应当由项目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采用总价包干方式竞价,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引导合理价格的工程定价方法和结算原则。第十五条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时间不得早于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前九十日,特殊情况因项目开标延期的,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时间不得早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百二十日,逾期应当重新编制最高投标限价,重新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相应延长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最高投标限价一般应当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特殊情况最高投标限价未与招标公告同时发
8、布的,原则上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发布;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在招标文件澄清公告发布截止时间前发布最高投标限价,各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无异议的,可不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裁止时间。第十六条最高投标限价不超过一千万元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简化程序招标。按照最低价或者合理低价或者一次平均随机抽取上、下浮率等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采用简化程序招标的,招标人可以不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资格审查、评标、定标按照简化程序确定的规则执行。第三章投标第十七条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
9、包单位还不得与上述单位存在控股、被控股关系或者隶属同一个集团公司。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参加同一建设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投标,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投标。前款所称公开是指招标人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成果文件随项目招标公告或项目招标文件同时发布。招标人履行容缺承诺的项目,最迟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发布。各行业对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与同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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