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以中国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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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榛中徵兼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HJ港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行业标HJ/T92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TechnicalRequirementsforMonitoringofTotalAmountofPollutantsinWasteWater2002-12-25公布20030L01突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次目前言II1范围12 引用标准13 定义14 监测方案的制订25 采样点位35.1 点位的设置原则35.2 点位设置35.3 采样点位的管理36 监测采样36.1 采样时间与频次的确定原则36.2 采样时间与频次的要求46.3 采样方法47 流量测量58 监测
2、项目与分析方法69 质量保证1010总量核定13为配合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制度的实施,指导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工作,制定本规范。本规范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方案的制订、采样点位的设置、监测采样方法、监测频次、水流量测量、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质量保证与总量核定等的要求。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规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起草。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本规范为首次公布,自2003年01HOl日起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企事业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监测,还适用于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市政污水排放口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水污染物
3、排放总量监测。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与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规范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GB12997-91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12998-91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HJ/T15-1996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bXX-2002地表水与污水监测技术规范。CJZT3008.1593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CJ/T3017-93浅水流量计ISO555-1:1973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一部分恒流注射法;ISO555-2:1987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二部分积
4、分法;ISO555-3:1987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三部分恒流积分法与放射示踪剂积分法;ISO 748:1979ISO 1070:1973ISO 4359:1983ISO 4360:1984ISO 4377:1982明渠中液流的测量速度面积法:明渠中液流的测量斜速面积法;明渠水流测量矩形、梯形与U形测流槽;堰、槽明渠水流测量三角剖面堰;明渠水流测量平坦V形堰;当上述标准与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定义3. 1瞬时水样指从水中不连续地随机(如时间、流量与地点)采集的样品。3.2 混合水样3.2.1 等比例混合水样指在某一时段内,在同一采样点所采水样量随时间或者流量成比例的混
5、合水样。3.2.2 等时混合水样指在某一时段内,在同一采样点按等时间间隔采等体积水样的混合水样。3.3 比例采样器是一种专用的自动水质采样器,采集的水样量随时间与流量成一定比例,使其任一时段所采集的混合水样的污染物浓度,反映该时段的平均浓度。3.4 自动采样采样过程通过仪器设备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的连续或者不连续采样。4监测方案的制订4.1 监测方案的制订要求4.1.1 实施总量监测前应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案。4.1.2 监测方案的制订是排污单位的职责,由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的指导下制订。经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4.2 总量监测的方式4.2.1 物料
6、衡算日排水量100吨下列的排污单位,以物料衡算法、排污系数法统计排污总量,并按6.2.4的规定进行。目前尚没有规定排污系数或者物料衡算误差超过30%的排污单位,按4.2.2执行。4.2.2 环境监测与统计相结合日排水量大于或者等于100吨,小于500吨的排污单位,每年至少监测4次,即每季度或者隔月采样监测,核实其排水量,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总量,并要与环境统计数据进行核对。二者之差超过30%的排污单位,按4.2.3执行。4.2.3 等比例采样实验室分析日排水量大于或者等于500吨,小于1000吨的排污单位,使用连续流量比例采样,实验室分析混合样;或者以每小时为间隔的时间比例采样,实验室分析混合样。
7、4.2.4 自动在线监测日排水量大于或者等于100o吨的排污单位,流量比例采样或者等时间间隔采样方式与自动在线监测系统配合使用,要逐步实现自动在线监测。4.3 监测方案的要紧内容4.3.1 生产概况。包含生产工艺流程、生产状况、产品及要紧原辅材料的性质、产品年产量、原辅料年使用量、年用水量、中间体等内容及工况的操纵与记录检查;4.3.2 工艺特点及产污环节、生产及排污情况;4.3.3 采样点性质、名称、位置与编号;4.3.4 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数量、排放规律、排污去向;4.3.5 总量排放限值与总量排放削减、物料平衡、水平衡与污水的循环利用情况;4.3.6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4.3.7 采样方
8、式、采样器设备及运行情况;4.3.8 采样频次、采样时间、采样量等;4.3.9 样品储存及贮运;4.3.10 流量测量与自动监测仪器,测量流量方法与监测方法,监测频次,仪器的保护及注意事项:4.3.11 质量保证要求;4.3.12 数据自动传输及储存情况:4.3.13 数据处理及审核、上报要求及上报方式。4.4 监测方案制订步骤4.4.1 准备阶段收集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4.4.2 实地调查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现场,全面熟悉排污单位生产与排污、排污规律与监测点位等基本情况。4.4.3 制订方案根据有关资料与实地调查情况,按4.2总量监测方式中的要求,并根据4.3监测方案的要紧
9、内容,制订出全面的监测方案。4.5 监测方案的执行4.5.1 总量监测方案须报地(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方可执行。4.5.2 总量监测要由资质考核合格的监测单位(或者实验室)按总量监测方案实施监测,排污单位的监测结果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审核合格后,才能按污染物排放核定要求参加排污总量的核算。4.5.3 方案可按年度进行调整。当实际生产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对变化部分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监测方案的调整或者变更须得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与批准。4.5.4 假如主导产品与工艺条件改变时,排污单位要重新制订监测方案。5采样点位5.1 点位的设置原则5.1.1
10、 一类污染物采样点设置在车间或者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二类污染物采样点设置在排污单位的总排口。5.1.2 在废水外排污口(下列简称排污口)设置监测点位前,须进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为便于流量测量,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污口也须进行规范化整治。5.1.3 采样点设置务必能够满足污水测流与自动监测要求。5.2 点位设置采样点位设置应根据排污单位的生产状况及排水管网设置情况,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会同排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环保机构共同确定,并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5.3 采样点位的管理5.3.1 采样点处务必设置明显标志。采样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标志内容包含点位名称、编号
11、、排污去向、要紧污染因子等。排污口按GB15562.1对排放口(源)要求设置。5.3.2 经确定的采样点务必建立采样点管理档案,内容包含采样点性质、名称位置与编号,采样点测流装置,排污规律与排污去向,采样的方式,、频次及污染因子等。5.3.3 排污单位须加强采样点位的日常管理。经确认的采样点是法定排污监测点,如因生产工艺或者其它原因需变更时,应按5.2的要求重新确认,排污单位务必经常进行排污口的清障、疏通及日常管理与保护。6监测采样6.1 采样时间与频次的确定原则采样频次的优化首先要对正常生产状况下的生产周期实施加密监测。生产周期大于24h,且连续生产并排污,应进行大于该工艺过程实际需要小时数
12、的过程监测;生产工艺过程小于24h,生产、排污连续,应进行大于或者等于24h的过程监测;小于24h且间歇、不连续生产与排污的,应进行从生产开始到生产结束的全过程监测。大于(或者等于)24h过程监测的采样频次为2h一次,同步测量流量。小于24h过程监测的采样频次每小时一次,同步测量流量。根据加密监测结果,并运用采样频次优化方法,进行采样时间的选择与最佳采样频次的确定,采集到的水样应能反映排放污染物浓度与总量的实际情况。6.2 采样时间与频次的要求6.2.1 废水的采样时间、频次应能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变化特征而具有较好的代表性,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获得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结果能作为总量操
13、纵、总量考核、总量收费等方面的根据。6.2.2 废水流量与污染物浓度应同时测量,并尽可能实现流量与污染物浓度的同步连续监测。不能实施排污总量的同步连续监测时,监测结果应能反映正常与非正常生产状况下的实际污染物排放总量。6.2.3 对不能实行连续监测的排污单位,采样及测流时间、频次应视生产周期与排污规律而定。在实施监测前,应摸清废水排放规律,并运用增加监测频次(如每个生产周期采集20个以上的水样),进行采样测流时间段的选择与最佳采样测流频次的确定。关于生产稳固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可取24h混合样。排污无规律的排放源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其中不管何种情况均须对生产周期内最大排污情况进行监测。6
14、.2.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实施排污总量操纵的单位进行监督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确定具体的监督监测频次与监测时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站对排污单位的总量操纵监督监测,重点污染源(日排水大于100吨的企业)每年4次以上(通常每个季度一次),通常污染源(日排水量WO吨下列的企业)每年24次(上、下半年各12次)。6.2.5 总量监测使用的自动在线监测仪,务必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认可,同时对监测系统进行现场适用性检测。6.2.6 排污单位如有污水处理设施并能正常运行,或者有废水调节池使废水能稳固排放,则污染物排放曲线比较平稳
15、,如安装了自动在线监测仪,监督监测可采集瞬时水样。6.3 采样方法6.3.1 采样容器应根据废水特性选用不一致材质的容器进行采样。通常,有机样品使用简易玻璃采样瓶,无机样品使用聚乙烯塑料采样瓶(桶)。自动采样容器应满足相应的污水采样器技术要求。6.3.2 采样位置含石油类与动植物油废水采样位置通常要设置在测流堰跌水处或者巴歇尔槽出水处,且在水面至水面下5cm30cm处:在测流堰跌水处,或者使排水形成水跃,采集混匀的水样;受悬浮物影响较大的监测项目,自动采样时应在排污渠(道、沟)水面下5cm,距渠(道、沟)边与水路中心点的1/2处采样;手工采样与油类采样相同,应采集含悬浮物的均匀水样。氟化物与P
16、b、Cd、Hg、AS与Cr(VI)采样,应躲开水表面进行。含油废水样品,应分别单独定容采样,其中油全量转移测定。6.3.3 废水样品采集所采集的废水样要紧是瞬时样与比例混合样。6.3.3.1 瞬时水样HJ/T922002一些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过程连续且稳固,瞬时样品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则能够用瞬时采样的方法。对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或者建有调节池的污染源,其废水为稳固排放的,监测时亦可采集瞬时废水样。6.3.3.2 时间比例混合水样当废水流量变化小于20%,污染物浓度随时间变化较小时,按等时间间隔采集等体积水样混合。6.3.3.3 流量比例混合水样流量比例混合水样通常使用与流量计相连的自动采样
17、器采取。比例混合水样分为连续比例混合水样与间隔比例混合水样两种。连续比例混合水样是在选定采样时段内,根据废水排放流量,按一定比例连续采集的混合水样。间隔比例混合水样是根据一定的排放量间隔,分别采取与排放量有一定比例关系的水样混合而成。6.3.4水样储存水样储存方法见HJ/TXX-2002地表水与污水监测技术规范。7流量测量7.1 实行总量监测的企事业单位的排污口务必安装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自动污水流量测流装置,所选择污水流量装置务必习惯于污水特性与污水排放。7.2 可用流速仪法、堰槽法、容器法、浮标法与压差法等方法使用超声波式、电容式、浮子式或者潜水电磁式污水流量计测量污水流量,所使用的流量计务
18、必符合有关标准规定。HJ/T15中对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做出了规定。7.3 在采样点须修建能满足采样与安装流量计的建筑物,通常修建满足采样测流的阴井或者Wm左右的平直明渠。如建设标准的测流槽(如矩形、梯形或者U形槽等)、或者者建设标准的测流堰(如矩形薄壁堰、三角薄壁堰等),所使用的测流槽、堰务必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常用简易测流方法对排污口的要求如下:7.3.1 流速仪法排污截面底部需硬质平滑,截面形状为规则的几何形,排污口处有不小于3m的平直过流水段,且水位高度不小于0.1m。7.3.2 堰槽法排放口处应修建一段满足CJ/T3008.1593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的明渠式测流段。7.3.
19、3 容器法适用于流量小于每日50吨的排放口。但溢流口与受纳水体应有适当落差或者能用导水管形成落差。7.3.4 浮标法排污口上溯有一段底壁平滑且长度不小于Wm,无弯曲、有一定液面高度的排污渠道,并经常进行疏通、消障。7.3.5 电磁式流量计排污口有一段不小于2m的规则平直段,直渠段须符合CJ/T3017-93的要求,排污宽度081.5m,液面高度不得小于0.4m。7.3.6 电表式明渠流量计排污口有一段不小于2m的规则段,排污渠底宽Im左右。7.4 污水流量测量应能满足总量监测的需要,污水测流须与污染物浓度监测同步。7.5 所用测量装置要具有流量自动记录功能且经济有用,便于制造安装。8监测项目与
20、分析方法8.1 不一致类型排污单位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生产工艺不一致,排放的污染物也不一致。水污染物总量操纵的监测项目应以反映区域环境要紧污染特征为主,同时兼顾不一致类型污染源废水的特征,对废水特征污染因子进行污染物总量监测。8.2 为正确确定监测项目,排污单位应提供有关生产工艺产品、原材(辅)料等资料,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监测人员应深入现场熟悉生产工艺与废水排放特征。8.3 国家规定实施水污染物总量操纵的项目是COD、石油类、氨氮、氟化物、As、Hg、Cr(VI)Pb与Cd。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环境管理的需要适当调整总量操纵项目。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
21、主管部门批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水污染物实施总量操纵监督监测。8.4 各排污单位对水污染物总量监测应包含表1中所列必测项目,且在采样监测时,以污水原始样品进行分析,不能过滤或者澄清后测定。排污申报的水污染物项目,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境监测站认定。表1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项目总排污企业类别必测项目选测项目黑色金属矿山(包含磷铁矿、赤铁矿、镒矿等COD、重金属也As、石油类)悬浮物、Cu、Zn黑色冶金(包含选矿、烧结、炼焦、炼钢、炼铁、轧钢等)COD、重金属“、As、氟化物、石油注悬浮物CuZn选矿药剂业COD、重金属*、石油类、AS悬浮物有色金属矿山及冶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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