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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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山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南市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向县(市、区)、市应急管理部门顺序逐级举报。相应应急管理部门未及时受理的,可直接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第四条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各类举报事项明确举报事项核查人员,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汇总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工作开展情况。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认定及标准依照相应行业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
3、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
4、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六)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第二章举报受理第六条市、县(市、区
5、)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受理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机构,并在官方网站公布受理举报事项机构的办公电话、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方便举报人及时掌握举报处理进度。第七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手机APP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积极举报身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第九条举报内容应当说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和有效联系方式。第十条提倡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姓
6、名和联系方式等;匿名举报可以提供可准确辨识本人身份的相关信息(联系方式、暗号、电话录音等),用于发放奖金。第十一条具备条件的应同时上传有关照片、视频、音频等证据材料。反映举报内容的文字应尽可能详细描述有关情况,有关照片、视频、音频等应尽可能包含清晰可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非法违法行为的状态。第十二条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举报范围:(一)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并正在调查处理的或已被责令限期改正并正在责令期限内的,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
7、划或已整改的;(二)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或已经受理举报而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或举报事项经核查不存在的;(三)隶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安全生产事项,本部门工作人员予以举报,或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予以举报或本部门工作人员授意他人的举报;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三章举报核查第十四条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受理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后,应根据举报事项内容明确核查牵头单位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填写山南市安全生产举报登记表(附表1)。核查牵头单位应商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8、对举报人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核查。第十五条核查牵头单位在收集或制作证据时,应当由2名以上核查人员共同进行。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核查属实与否都应当附带证据。第十六条核查牵头单位在核查完成后,应当形成核查报告,并对核查认定的事实和核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落实或督促相关单位对核查属实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七条核查牵头单位在核查完成后,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事项转办(交办)表(附表2),并采取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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