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网应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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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政务网应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子政务网的使用,保证资料和信息安全传递,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电子政务网的作用,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关各处室、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和各区(市、县)工作人员登录和使用电子政务网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局电子数据审计处作为电子政务网维护和技术支撑部门,负责保障电子政务网及各功能模块的正常运行,负责就电子政务网相关事宜和市政府信息中心对接,保证电子政务网安全、稳定的运行。第四条局办公室按照公文流转的相关规定,及时将党委、政府或其他部门转办的公文或事务进行分解。收到的纸质文件需发起事务进行办理的,由局办公室负责扫描文件并
2、发起事务。第五条各处室负责人要督促处室人员每天登录电子政务网或电子政务APP,原则上登录率要达到100%。处室负责人要督促处室人员及时处理待办待阅公文和事务。待办待阅公文和事务原则上应在3天以内处理完毕。第六条各处室负责人收到待处理事务时,需转给具体经办人员进一步办理的,可选择点给具体经办人员。不需再由他人办理的,可点给自己并结束本次事务流程。第七条不涉密的工作资料应使用电子政务网快传进行传递,不得使用微信、外网邮件的形式传递工作资料,严禁用电子政务网和快传传递和处理涉密资料。第八条所有人员应记录和使用电子政务网的工作台账,工作台账记录每月不得少于5次。严禁在台账中记录涉密信息。第九条出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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