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疑难问题解答(45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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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第4条中,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收缴当事人非法所得,若为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有权收缴吗?答:有权。作出非法所得收缴裁决后,由法院执行。2、施工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款,过后承包人又以补充协议违反招投标法为由,要求认定补充协议无效,此时,应如何确定合同价款?答:应以中标合同为准。因为合同价款为实质性内容,而说明其次十一条明确表明,实质性内容应以备案合同为准。这并不是说不能对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只是说假如对其进行变更之后,要重新备案。3、若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在双
2、方确定变更事项后的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出变更价款报告,但是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变更事项记录,月进度款报告中也括了该月发生的变更工程价款金额,是否可视为承包方未违约?答:关键看签证内容。若签证对详细价款变更明确记载,则作为合同结算依据加入即可;若只是对详细事实确定而未确定变更价款的,则以图纸为依据确定变更价款,按说明16、19条操作,即当事人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协商一样的,可提交鉴定单位确定。4、当事人仅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肯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未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3、如何处理?答:视为没有约定。实践中一般处理为:假如双方对结算不能协商一样,可提交鉴定单位,以鉴定结论为判案依据。5、签合同时无图约,边设计边施工的合同,又约定了“一口价”,发生结算争议时,是依说明22条不予工程造价鉴定,还是依16条参照定额重新审价?答:以施工图纸据实计价。无施工图纸的,按承包人实际施工量计算对价。6、合同没有约定计息,但有滞纳金计付标准,可以吗?说明17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欠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假如没有约定利息计付标准,而约定了滞纳金计付标准,对于这种状况如何适用?标准是否有限制?答:可以约定,而且利息与
4、滞纳金可同时约定,且两者标准也没有限制。只是在对方提出约定标准过高要求降低时,是否降低、降低多少,则由法院或仲裁员自由心证确定。同理,违约金、赔偿金、双倍利息等,均可自由约定,且一般没有标准限制。7、当事人未对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作详细约定,如何处理?答:无约定,依法定。依合同法违约责任规定;依说明第8条解除合同,依说明第10条进行解除善后事宜处理。有关违约赔偿损失,损失由守约方举证,也可将利息作为损失计算,利息起算依说明18条。8、因实际施工人缘由(如质量、工期、材料),转包施工企业被判担当连带责任后,是否可以起诉实际施工人?答:说明25条仅规定因“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才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
5、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亦即可以在担当连带责任后起诉,向实际施工人追偿。而工期和材料应分状况对待。工期和材料问题与质量问题有因果关系的,也可起诉追偿;无因果关系的,不能追偿。9、招投标完成后,确定了固定价,但签订合同时又改为可调价的,所签合同是否有效?此时备案与不备案是否有什么不同?答:无效。不同。违反招标投标法46条的强制性规定。通常经中标确定的只有为固定价时,才能获得备案,此时,以备案的固定价为结算依据(白合同)。若中标后改为可调价(违法)但备案单位未发觉而予以备案的,不能以说明21条处理,因为该条要求既“中标”又“备案”,而不是备案了非中标合同。通常中标后变更计价方式的,难以获得
6、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没有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并已完工,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双方责任如何认定?施工单位能否要求发包方支付违章建筑的工程款?答:没有施工许可证开工涉及行政惩罚,并不必定导致合同无效。行政责任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分担,因为发承双方均明知开工前要办施工许可证。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并不就是违章建筑。即使违章,只要质量合格,发包人仍要支付工程款。11、甲方未按约支付形象进度款,乙方可否在竣工时拒交竣工资料,按合同法66条先例后履行抗辩权?假如可以,发生纠纷时,甲方可否反诉乙方延误工期,要求乙方担当违约责任?若发包人在诉讼期间,向承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那么,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
7、案件中,发包人可否免责?答:若是进度款,可以不接着施工。若乙方合法行使抗辩权(即书面通知甲方付进度款),则工期依法顺延,不担当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为补救措施,负款责任可免,违约责任不免。12、双方因工程质量争议,申请鉴定并合格(说明15条)施工方此时因停工造成的损失是否可向发包人主见?答:可以,并由发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假如鉴定后不合格的,工期不顺延,承包人担当全部费用。13、说明24条中的“施工行为地”与不动产所在地的区分是什么?答:施工行为地不肯定在建筑物所在地,应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施工行为是一个过程,包括勘察、设计、选购和施工等,设计、选购均可能不在建筑物所在地
8、,再如承包人垫资施工,垫资来源很可能是承包人所在地的银行,也可能与建筑物所在地不一样。(注:施工合同不属于不动产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14、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发包人支付完工程款,工期延误已得到发包方和监理方的同意,事后发包人可否向承包人主见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答:若结算时已核扣工程款或豁免违约责任,事后发包人不能再主见,若结算时未涉及到工期违约责任,则结算协议签署后两年内,当事人有权行使。(工期延误有多种,有发包人责任、承包人责任、承发包双方责任,以及承发包双方中任何一方与第三方如分包、材料供应方的共同责任等,故最终结算时,当事人会对上述各种责任进行综合评估、协调后达成调解看法,明确各方对工期
9、延误责任的处理,并一般写明“双方其它无争议”,此时当事人任何一方事后不能再提出工期违约索赔)15、若实际施工人是没有工商登记的民工队,如何确认诉讼主体?若是共同诉讼的话,实际施工人的个人和违法分包人之间的债权应为劳动债权,是否意味着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干脆进入诉讼程序?答:由包工头作为负责人起诉(实际施工人为法人的,干脆以法人名义起诉;实际施工人为民工队的,以包工头为负责人起诉;实际施工人为民工个人或群体个人的,以自然人或群体派代表方式起诉)。实际施工人与违法分包人之间的债权不是劳动债权,实际施工人的劳务酬劳是工程价款中的干脆费中的人工费的一部分,可以干脆进入诉讼程序。16、总包方与分包方约定,待
10、发包方付款后,再支付分包方的工程款。现总包方以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为由不支付分包方款项,该理由是否成立?是否有效?答:成立,有效。是总包方与分包方连带关系的体现。但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多以合同约定为准。17、签订合同后,因甲方缘由未实际履行,承包方如何索赔,依据是什么?有百分比吗?假如提出利润索赔,会得到法院支持吗?答:承包人可依据合同法113条,提出违约索赔(工期延误损失、顺延工期)和可得利益索赔(百分比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可参照说明16条规定定额费率计取)。18、施工当中,发包人避开监理、设计单位干脆口头通知承包人进行设计变更或施工标准变更,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补书面资料,发包人不理,承
11、包人又不敢不执行,但执行时,承包人要求追加价款,发包人和监理均不予签收。此时,为避开时效问题致使承包人利益受损,应怎样爱护承包人利益?答:依说明19条,只要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即使没有书面签证,也可通过其它证据来证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索赔期限有三种:一种是当事人约定了索赔期限,且约定过期作废,此时只能在约定期限内有提出索赔权;其次种是当事人约定了索赔期限,但未同时规定过期不能索赔,那么索赔时效为发生索赔事务后二年;第三种是当事人没约定索赔期限,则承包人有权随时提出索赔,不受时效限制。19、黑合同在白合同之前签订的,可认为两合同全部无效,因甲乙存在串标行为。黑合同在白合同之后签订的,白
12、合同有效,黑合同无效。这种理解正确吗?答:正确。黑合同在中标前、中标时和中标后签署都是违法的,中标前为串标,中标时或中标后为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该类违法行为在实践中不少,但因此中标无效的案件却不多,因为当事人很难举证。20、无营业执照、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签订无效分包合同后,向第三方选购材料,拖欠材料款,发包人是否对该部分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答:不负清偿之责。因为劳务合同本应包工不包料,实际实施工人不应存在选购材料问题。实践中的确存在的以劳务分包为名、工程分包为实的状况,这时不应类推适用说明26条规定,而应依合同相对性原则。21、依说明26条,实际施工人干脆起诉发包人的,若发包人无过错,实际施工
13、人超越一个甚至几个层次起诉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造成发包人讼累及形象受损的,实际施工人和承包人谁担当责任?答:发包人虽未与实际施工人签订书面合同,但实际施工人履行的主要义务己为发包人所接受,视为合同成立。故只要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因实际施工人的工资包含在工程款中,发包人就应当担当付款责任,故实际施工人有权起诉发包人,只是发包人仅在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担当责任。假如发包人未拖欠工程价款,则因实际施工人起诉、实行财产保全等致使其受损的,应由实际施工人担当滥用诉权的赔偿责任。(多数状况下,工程款是否已完全支付,承发包方是否有争议的,须要证据证明)22、甲乙是两个独立的施工法人公司,因乙无进京
14、投标资质,在进行一个工程投标前,双方达成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帮助甲方投标,一旦中标,甲方需将肯定比例的工程交由乙方施工(按区域划分,含主体结构),但甲方不收任何费用。(1)甲方将部分工程交结乙方施工,是否属于主体工程分包,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2)若乙方是甲方公司的参股单位,此行为是否合法?(3)施工期间,乙方已取得在京投标资质,结论又如何?答:是违法分包,协议无效;不合法;在京投标资质是地方政府的行政性限制措施,不能等同于施工企业资质,若乙方原无施工资质,在施工过程中取得了资质,可依说明5条,认定合同有效。23、说明第1条第1款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但第5条却只认可了其次种情
15、形,假如出现第一种情形时,怎么处理呢?答:说明第5条,也可适用于第1条第1款情形。24、北京一家无法定资质的A公司借用一有资质的江苏B公司,承建了一个在天津的工程,约定A向B缴纳百分之五的管理费,余额归A公司。现工程已验收合格,但B扣留了大部分已结算的工程款,A多次要求结算,B公司以双方借用资金违法为由不结算。(1)此案天津法院是否有管辖权?(2)A要求B支付百分之五以外的工程款是否有充分的依据?应留意哪些问题?(3)A算不算适格的实际施工人?答:天津法院有管辖权,施工行为地在天津。借用资质订立的承包合同无效,故A不能要求享有利润,而利润是多少,要查定额标准,且B公司的管理费不应计取,至于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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