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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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庆元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浙政办发(2022)69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丽水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丽政办发(2023)44号)文件要求,系统规范推进我县各类入河排污口及城镇雨洪排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结合庆元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思想(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高位改善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
2、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排放达标”的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丽水提供优质水生态环境保障。(二)工作范围以各级河长责任河道为重点,覆盖庆元县全域。入河排污口指直接或间接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三)目标任务2023年底前,完成全县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排查,并形成整治工作方案;完成全县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整治。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县县级河道19条(松源溪、小安溪、竹口溪、安溪、左溪、大济溪、大坑溪、后广溪、
3、南洋溪、西溪、下滩溪、杨楼溪、八炉溪、底村坑、坑西溪、星光溪、石磨下溪、杨溪、梅溪)以及重点湖泊(水库)的排污口整治;完成“晴天排水”的城镇雨洪排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全县所有排污口整治,依托“浙里碧水”应用,实现排污口“一张图”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推动建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体系。二、工作要求(一)摸清排口底数按照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I232-2021)工作要求,一、二级排查由市生态环境局庆元分局牵头,通过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和人工实地勘察等手段,组织对辖区内所有排污口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
4、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形成疑似入河排污口名录和城镇雨洪口清单后,由县治水办交办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三级排查。各部门在开展三级排查时,需对排污口信息复核和精细排查,系统全面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排污口和城镇雨洪口“一口一档”清单,汇总至县治水办和市生态环境局庆元分局,并依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在“浙里碧水”应用进行编码和命名。(二)明确责任主体要在全面摸清排污口的排放来源、排污类型的基础上,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责任主体,并补充至“一口一档”清单,汇总至市生态环境局庆元分局。对于三级排查中难以分清
5、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县治水办开展具体溯源工作,根据职权配置和工作需要交给管网、河道主管部门或乡镇具体执行或实施,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并汇总至县治水办和市生态环境局庆元分局。经溯源分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属地乡镇(街道)为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三)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为全面掌握入河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按照“边排查、边监测”方式,在人工现场排查阶段对排污口和疑似雨污混排口开展水质、水量、污染物同步监测,重点排污口既要上岸查污染源,也要同步开展河流水质监测,用数据溯源污染段和污染点,准确掌握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及成因
6、,推动实现精准治污。三、实施分类整治(一)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排污口根据责任主体所属行业、排放废水组成及特征,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等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技术指南,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排污口。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城镇雨洪口等。污水混合排放的排污口,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污水种类、排放量等实际
7、确定排污口分类。(一)明确整治要求。按照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总体要求,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分级分类的整治原则,结合全域“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和提质增效行动、美丽城镇(乡村)建设、黑臭水体排查整治等工作,科学制定整治措施,形成整治工作方案。整治工作方案要明确问题成因、整治措施、完成时限、责任主体。由治水办牵头汇总并以县政府或县府办名义发文,报丽水市治水办、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排污口,要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合理设置目标方案,避免“一刀切对已经完成整治的排污口,由责任部门牵头,组织
8、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销号,并将验收结果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验收完成后,将全部验收台账并入“一口一档“存档。有混排现象的城镇雨洪排参照排污口有关治理要求开展规范整治。针对城镇雨洪排口、农业排及其他排口,以达标排放为原则,探索尾水循环利用、生态缓冲带、散户连片集中治理等方式,切实减少污染物入河。鼓励开展城镇雨洪排长效管理机制、重点排水口联网在线监测等管理新模式探索,推动建立治理能力和治理方式现代化。(三)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应当依法予以取缔。未经审核同意设置且达不到规范整治要求的排污口,要依法依规
9、予以处置。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庆元县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四)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园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园区内企业现有雨水口应清理合并,雨水通过园区市政雨水管网统一排放。工业园区外的工矿企业,市政管网已覆盖的原则上予以纳管,市政管网未覆盖的尽可能完善网管。在市政管网未完善前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和雨水排放口,
10、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水排放口的,应经市生态环境局庆元分局审核同意。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五)规范整治一批。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从设置合法性、建设规范性和排污合理性等方面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分类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原则上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共用排污口的,应明确各排污单位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针对性措施,对存在建设
11、不规范、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设置专门的排污口监测采样点,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四、严格监督管理(一)加强源头管理。各部门要根据工作方案,从源头严格把控排污口设置和审批,各相关规划区划及环境影响评价,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排污口审批信息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二)加强监督管理。各部门要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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