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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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韶关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新格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推动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在大企业税收管理中合成落地,不断提升全市列名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的针对性、整合性、系统性,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列名大企业是指总局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和省列名大企业以外的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韶关市税务局”)服务管理标准的企业集团和单户企业、韶关市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境内主板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以及其他重点税源企业,但不包括政府事务管理机构。其中,年度缴纳税额指企业在
2、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缴纳的税款金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缴纳的税款金额为当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款金额。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指在韶关市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的集团总部及其在韶关市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的成员企业。企业集团年度缴纳税额为企业集团在韶关市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缴纳的年度纳税额合计。第三条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集团名称、上一级企业名称及其他涉税信息等项目,详见韶关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附件)。韶关市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第四条市列名大企业名册由韶关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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