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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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明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国家“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福建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噪声污染问题,持续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制定本行动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论,按照“分类管控、聚焦重点,稳中求进、综合施策,齐抓共管、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突出精准
2、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力推进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重点领域噪声污染治理,强化源头、过程、末端管控,加快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噪声污染问题,分阶段、有步骤推动我市“十四五”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主要目标通过实施本方案,到2025年,基本掌握各类噪声源的污染状况,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逐步完善,噪声污染治理水平明显提升,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实现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自动监测,全市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以上,噪声信访投诉逐渐减少,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全社会参与噪声治理的氛围。二、加强声环境管理,夯实噪声污染防治基础
3、(一)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持续推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并将其适用区域范围和监测点位向社会公开。建立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动态调整机制,对于行政区域规划有重大变动、城市功能区变化明显、噪声投诉量大的,应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沙县区按照三明市中心城区的要求加强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二)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2023年10月底前,三明市完成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评估工作,依据评估结果及时整改,有效管理和控制区域内噪声污染,提升声环境质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三)推进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噪声法,结合国家声
4、环境质量标准、本行政区国土空间布局规划、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及管理需求等,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向社会公布。2025年底前,三明市完成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划定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四)落实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编制指南等技术规范,结合声环境功能区达标情况,指导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开。适时依托噪声地图、噪声溯源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精准化防控。(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五)发布声环境质量信
5、息。2025年起,发布全市年度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和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三、强化规划引领,严格噪声源头管控(六)加强规划衔接。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应合理统筹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铁路相关管理机构、民航相关管理机构等按职责负责)(七)细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选址选线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关于绿色公路、公路高质量发展等有关要求,科学选线布线,公路建设应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铁路运输要求,推进穿越中心城区的既有铁路改造和
6、货运铁路外迁。机场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落实相关规划管控。(市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铁路相关管理机构、民航相关管理机构等按职责负责)(八)科学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合理布局新建住宅、医院、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设计、检测、验收等应符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教育局等按职责负责)(九)落实噪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时,统筹规划、合理安
7、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依法开展规划环评,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在落实规划环评基础上,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评,积极采取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加强噪声源头管控。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铁路相关管理机构、民航相关管理机构等按职责负责)(十)强化噪声敏感建筑物达标验收。噪声敏感建筑物设计、检测及验收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在评估绿色建筑标准时,强化噪声控制要求。(市住建局负责)(十一)加强产
8、品质量监督抽查。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不能达标的设备进行整改,持续强化对汽车、摩托车噪声污染的认证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十二)推广先进技术。鼓励、支持企业低噪声、低振动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推动噪声治理环保装备制造行业高质量发展。(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负责)四、加强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突出重点企业监管(十三)严格工业噪声环境准入。工业企业选址
9、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要求,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声功能区环境准入要求,禁止在0、1类声环境功能区、严格限制在城市建成区内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项目。(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负责)(十四)加强工业噪声污染治理,树立典型示范。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应切实通过工艺设备升级改造,采取推进工业企业淘汰搬迁、减振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车辆、货物装卸等声源噪声管理,同时避免突发噪声扰民。鼓励工业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创建行业噪声治理标杆企业,树立行业噪声治理典型示范,总结并推广相关治理技术和经验方法。国有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发挥模范带头和引领示范作用。
1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十五)加强工业园区噪声管控。推动工业园区噪声污染分区管控,合理规划园区企业布局,优化噪声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结合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在园区边界布设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园区监测监控系统联网;针对存在噪声污染问题的园区,编制工业园区边界噪声治理报告,实现园区边界噪声稳定达标。(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十六)实施噪声重点排污单位管理。2023年底前,根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要求,完成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编制并适时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按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在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厂界位置布设点位,安装、使用、
11、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十七)推进工业噪声实施排污许可。依据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依法有序将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管理,并加强监管;督促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依法排污,按规定开展工业噪声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五、深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突出重点时段管理(十八)落实噪声管控责任。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认真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建设单位应合理安排工期,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总造价;施工单位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方案,采取低噪声工艺和设备及有效隔声降噪措施;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审查和督促施工单位执行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
12、理制度和防治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及督促整改要求。(市住建局负责)(十九)实行施工工地分类分级管控。鼓励开展噪声污染控制示范工地分类分级管理,探索从评优评先、资金补贴等方面制定鼓励政策,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将未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企业信息依法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市住建局负责)(二十)加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管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开展施工作业的,督促施工单位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运输车辆噪声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二
13、十一)加大午夜间施工管理力度。督促施工单位科学合理组织作业、调整工艺,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尽量减少或避免午夜间施工噪声扰民。严格规范午夜间施工证明发放。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取得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以其它方式公告附近居民。(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六、推进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强化重点领域治理(二十二)强化机动车噪声监管。根据声环境保护要求划定机动车禁行禁鸣的路段和时间,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向社会公告。鼓励在禁鸣路段设立电子监控设备,抓拍机动车违反禁行禁鸣规定的行为。以居住、学校、医院等敏感建筑集中区域为重点,开展机动车噪声污染防
14、治执法行动,严厉查处驾驶拆除或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等违法行为。(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二十三)推动船舶噪声治理。加强船舶行驶、码头噪声监管;推动泰宁大金湖等内河船舶使用清洁能源,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二十四)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的维护和保养,保持道路及其设施完好。加强公路、城市道路两侧声屏障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保障其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声屏障的设计、施工应兼顾绿色低碳理念和美化城市景观效果。(市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城管局按职责负责)(二十五)落实铁路噪声污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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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市 噪声污染 防治 行动 实施方案 2023 2025 征求意见

文档标签
- 噪声污染
- XX县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齐齐哈尔市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 新时代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划分方案
- 噪声与振动
- 噪声限值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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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腾冲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 噪声危害及中国地质大学噪声污染原因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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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秋冬季气污染防治攻行动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19.噪声与防治
- 加强噪声源头防控实施方案
- 深圳经济特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 上海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4-2026年
- 湖北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
- 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2023年
- 深圳经济特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 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修订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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