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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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经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与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学生工作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周(从新生报到至截止日起计算);超过两周者,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新生身体、资格等方面进行全面复查,复查
2、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属于符合招生条件的),不能坚持学习,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校医务室审核,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并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可以在校学习者,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学生工作部提出入学申请。凡符合体检要求的,经校医务室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即可取得
3、学籍;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报到日起一周内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必须缴清当学年应缴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缴费和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分院(系、部)办理缓缴和请假手续,并报学生工作部、教务科研处备案。擅自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携带有关证明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资助未到位又因经济困难未能按时缴纳注册所需费用者,应办理缓缴手续。未办理缓缴手续的欠费学生,不予注册。第五条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称为修业年限。本校实行学年学分
4、制,学校规定高职专业基本学制(即标准修业年限)为二年或三年,高职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标准修业年限两倍,休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休学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一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休学时间(服兵役时间除外)计入修业年限。延长标准修业年限者需办理申请手续,超过最高年限者,不予注册。第二章纪律与考勤第六条学生必须按照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参加实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各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以下统称课程)。第七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课程学习时,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
5、。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缺席,均作旷课处理(以下同)。学生旷课1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天4学时计,学校安排的有关活动按每天4学时计,迟到或早退每2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对一学期旷课数累计达到以下情况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累计旷课超过10学时者,警告;(二)累计旷课超过20学时者,严重警告;(三)累计旷课超过30学时者,记过;(四)累计旷课超过40学时者,留校察看;(五)累计旷课超过60学时者,开除学籍。第八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各类请假审批权限规定如下:1 .病假: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医
6、务室审核认定或由学校医务室开具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由班主任签署意见,辅导员审批,并报所在分院(系、部)备案;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分院(系、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并报教务科研处和学生工作部备案;超过一周,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分院(系、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并报教务科研处和学生工作部备案;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2 .事假:学生在上课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审批权限和程序同病假。3 .公假:学生因公请假,应当持有关部门证明,由分院(系、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
7、见,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4 .临时性病假:由学生本人或班长向任课教师请假,必要时教师可要求其提供医生证明。续假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回校后须及时按请假程序办理销假手续。因缺课而缺失的教学内容由学生自己负责补齐,并应补交所缺作业。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九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XX学院学生考试守则,严禁考试(考查)、测验作弊或违纪。对考试(考查)、测验作弊或违纪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取消补考机会,并须参加重修,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学生考试违纪情节非常严重,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各门课程在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均规定了相应的学分。学生应
8、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经考核取得总评成绩及格及以上,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不及格则不计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表,考核不合格者可以补考。考核成绩评分,应兼顾学期期终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包括出勤、作业等)、实验(实训)成绩、平时测验或期中考试成绩等。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的考试课和考查课均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执行。考试课、考查课成绩按百分制记,60分为及格;毕业论文(设计)、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补考成绩按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表的“重修”栏内。第十一条学生
9、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需重修:1.旷课达该门课程(含实验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2 .作业缺交次数三分之二及以上;3 .其他按照规定需要重修者。凡不具备考核资格者,由任课教师填写xx学院学生考试资格审查表,经课程及学生所属分院(系、部)负责批准,报教务科研处备案,该课程进行重修。第十二条学生若因临时有急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应当在考前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学生一般不得因事缓考。无故缺考者,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取消补考机会,并须参加重修。期末缓考按正常考核成绩计分,平时成绩(包括出勤、作业等)、实验(实训)成绩、平时测验或期中考试成绩等由任课老
10、师提供。缓考课程的考核一般安排在补考时进行,缓考后不再安排该课程的补考。未参加缓考或缓考不合格者则应当重修该课程或重新选课修读。补考不得办理缓考手续。1 临时急病者,应当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医务室审核认定或由学校医务室开具的诊断证明,经教务科研处批准后,方可缓考;2 因临时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学生本人不能办理的,可由班长或家长代为办理),经教务科研处批准,方可缓考;3 每学期缓考门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门。第十三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
11、开具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医务室审核认定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可向学校公共教学部申请上体育保健课程,体育保健课程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折算成二级制(合格、不合格),体育保健课程成绩即为体育课成绩。第十四条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合格课程,除拓展课(选修课)外,均可以补考一次。补考在新学期开学后2-3周内进行。补考成绩按实际所得成绩折算成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表内,补考不及格者,须重修。课程重修必须在每学期期初补考后进行报名,报名后一周内办理重修手续。重修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表的“重修”栏内。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学生在读期间同一门课程重修1次,学生离校后可申请重修一次
12、;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不得补考,应重修。第十五条课程重修一般选择同一课程随下一年级学生跟班学习,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考核。如学生重修课程存在时间冲突,或受学年限制等原因而不能随低年级相应课程学习者,可申请免听,由教师提供该门课程学习要求和学习安排,不定期集中辅导和答疑,学生自主学习、安排学习进展。申请免听者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测验和实验,方可参加课程考核。第十六条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在40人以下的课程,原则上要求跟随下一年相同专业跟班重修,并参加考试;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达到40人及以上的课程,需单独组班开课,并参加期末考试。第十七条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需要重修的课程不再开设,则可以选择同类
13、课程进行重修。第十八条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就业能力,学校实行素质教育拓展学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科学研究、设计创作、考证、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等。学生在校期间须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素质教育拓展学分。第四章免修与免听课第十九条学生对某一门课程已有一定的基础,通过自学或其它形式学习达到了该课程教学要求,可填写XX学院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于前一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开学初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且成绩285分,准予免修,成绩以实际卷面分值载入,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多于2门。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以及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听或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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