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备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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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的备案管理工作,规范全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市场,保障联网联控系统稳定可靠运行,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服务商的备案管理工作。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属地服务商考核和日常监管工作。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具体负责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技术、管理、服务等事务性工作。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备案程序第四条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
2、监控社会化服务的企业,应当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备案表后,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一)提供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二)提供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书面材料。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书面材料;2 .在宁夏服务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材料;3酒己备与企业服务能力相适应技术服务人员的书面材料。第五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报送材料进行核对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报送事项依法不需要备案或者不属于本行政备案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服务商,并说明理由;(二)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补正的有关材料;(三)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予以备案,并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协助做好备案材料的核对工作。第三章服务履行与考核第六条服务商备案后应按要求完成系统平台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营运车辆公共服务平台、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并提供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系统平台和设备,确保服务商系统平台功能满足行业安全监管需要。第七条服务商应为道路运输企业提供相应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动态监控服务,满足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需求。第八条服务商应主动接受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考核,积极配合各级交通运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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