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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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琼发201013号),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二)本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我省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批准设置、新建、改造、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是我省义务教育阶段规范化学校创建的参照依据
2、。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标准,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三)本标准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步达标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四)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另行规定。第二章学校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1.义务教育学校设置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村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趋势,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确保办学规模适宜。2、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
3、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带。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3、学校设置应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和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所及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或危及学生生命安全的场所。4、学校布局应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为原则。城市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农村学校布点应充分考虑人口、地理和交通等条件,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可保留必要的教学点;各地可根据需要设置农村寄宿制学校。(二)
4、学校规模学校应坚持规模、质量、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将学校规模(班数规模、学生人数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依据上述原则,义务教育学校的规模应符合义务教育学校规模及班额标准表的规定。义务教育学校规模及班额标准表规模学校类型适宜规模班额人数每年级班数班级规模学生规模完全小学1-56-30270-135045独立设置的初中学校4-1012-30600-150050九年一贯制学校2-518-45840-2100小学W45初中W50完全中学初中部3-69-18450-90050(三)校园规划设计1、校园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必须坚持先规划
5、后建设的原则,并履行报批手续。2、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校园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办公、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3、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中的规划、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建筑形式、建筑风格和教室室内布局等要力求体现学校文化的内涵和时代特色,适应素质教育、新课程实施背景下教育教学需要。校园绿化、美化要结合建筑景观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统一规划设计,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充分发挥环境的育人作用。4、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用房应有合理的间隔,并彼此联系便利。设有环形跑道的田
6、径场地及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5、校园内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室内外水、电、气、弱电系统等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合理设置并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6、学校主要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边上,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并设置警示标志。7、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门。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8、学校各类设施应兼顾残疾学生的使用和安全,实现无障碍的要求。第三章建设用地标准(一)学校建设用地的组成学校建设用地由建筑用地、体育活动场地用地和绿化用地等组成。设置具体学校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按
7、照节约和集约用地以及资源共享的原则合理进行规划配置,以满足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如条件允许,在进行学校用地规划时应考虑为学校发展预留用地。1.建筑用地。建筑用地应满足相应学校规模所建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图书馆、阶梯教室、风雨操场等建筑物所需用地。学校建筑用地应按建筑容积率小学不宜大于0.80,初中不宜大于0.90计算,农村学校可适当降低容积率。2、体育运动场用地。体育运动场用地应满足相应学校所需田径、篮(排)球、乒乓球、体育器械等运动场地以及课间操和课外活动场地所需用地。具体各类体育运动场地设置可参照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8)5号
8、)执行。3、绿化用地。生均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小学不低于1.2平方米,初中不低于2平方米;有条件的学校宜设置学生种植园地。(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地、绿化用地,不包括池塘、湖泊及生产劳动基地)城区小学生均10平方米以上,其他小学14平方米以上;城区初中生均16平方米以上,其他初中24平方米以上。城市老校可适当降低标准,但原则上不得低于上述标准的85%的水平。第四章校舍建筑标准(一)校舍建筑的组成学校校舍由教学用房(含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指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和公共教学用房等。其中专用教室包括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
9、、语言教室、多媒体计算机教室、劳技教室及其辅助教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包括多功能电教室、图书馆(室)、心理咨询室、风雨操场等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电子阅览室。2、办公用房是指能够满足教育教学管理所需要的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会议室、社团办公室、卫生保健室、总务后勤用房等。其中教学办公室可按学科教研组或年级教研组设置办公室。3、生活用房包括学校食堂、学生宿舍、开水房及厕所等用房。学校还应视情况设置配电室、车库、调压站,以满足学校正常运行。有条件的学校还可设置浴室。(二)学校建筑标准义务教育学校的建筑标准,应本着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根据各地经济条件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
10、确定,同时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地方建筑材料进行建设。其建筑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及建筑装修等标准按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和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等有关建筑规范、环保规范、安全规范的文件规定执行。学校建筑结构要安全坚固。校舍建筑应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严禁使用预制空心板及预制楼梯。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
11、定,满足设计的要求。(三)用房建筑面积标准各类用房建筑面积基本标准,小学不低于生均5.66平方米,初中不低于生均6.66平方米。寄宿制学校应相应增加建筑面积,其中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不低于生均5平方米。具体各类用房面积可参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执行。第五章装备条件标准学校装备是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应当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和学生学习、活动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装备配备要本着经济、实用、便利、规范的要求,同时充分考虑设备的功能、特点、更新周期和利用效率等因素。学校装备达标后进入常态配置状态,学校应建立维护装备运行的保
12、障机制,每年从公用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添置、更新、维护教学仪器设备,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服务教育教学。(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常规通用教学设备是指学生通用设备、常规教学设备和学校环境通用设备,其配置既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又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常规需要,做到安全、规范、适用。课桌椅应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3976-2002)o黑板、板书工具、多媒体电教设备、计算机等教师常用教学设备的配置要适合各学科教学的需要和创新性教学活动的要求。温度调节、照明、通风、防火、隔音等教学环境与安全设备的配置,要能为师生提供安全、舒适、健康、安静的教学条件和学习环境。(二)学科专用教育技术设备学校要按照
1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琼教基200755号)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科学配备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和各类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1、理科实验室仪器、设备。小学、初中理科实验室按照海南省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试行)(琼教基200刀55号)要求配置;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按海南省小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试行)(琼教基200刀55号)要求配备;初中理科教学仪器按照海南省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试行)(琼教基200755号)要求配备。2、音乐、美术器材。小学、初中音乐、美术器材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的通知(教体艺(200217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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