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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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荷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2019年8月16日荷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2、工作制度,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做好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
3、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和中考、高考期间加大宣传力度。有关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物业服务企业、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有权对服务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第六条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荷泽市城区昆明路以东,上海
4、路以西,北外环以南,南外环以北区域;(二)定陶区、曹县、成武县、单县、巨野县、郭城县、邺城县、东明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具体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四)化工园区、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保护范围;(五)军事设施保护区,人防工程,输变电、通讯、燃油、燃气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六)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养老机构、烈士陵园;(七)山林、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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