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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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内药监发(2023)17号)各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盟市行政审批局: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已经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为确保指南更好地落实,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地负责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审查部门,要结合企业申请时提交的库房面积、售后服务技术能力等条件,审核企业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中包括对售后服务能力有要求较高的医疗器械软件或者医用磁共振、医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以及植入、
2、介入器械时,应当严格审核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二、药品连锁零售门店经营医疗器械,应单独许可或备案。指南发布后,我局关于对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工作问题请示的复函(内食药监函(2015)244号)同时废止。三、申请经营隐形眼镜及护理液产品的企业,如仅经营护理液产品,可不要求具备验配能力。四、指南发布后,与国家药监局发布相关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应当以国家药监局要求为准。各地在执行中,如遇任何问题,可及时与我局医疗器械监管处联系。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工作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一全区医疗器械经
3、营企业开办标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南。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补发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适用本指南。第三条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各盟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具体负责本盟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第二章人员与机构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并符合有
4、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质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第五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的,应具有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兼职。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第六条企业应当设置或者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并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经营、售后等关键岗位人员。(一)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
5、上工作经历。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从事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医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培训的人员。(三)从事角膜接触镜和体验式销售视觉治疗设备经营的,的,应配备至少一名眼科医师(医士)或大专以上学历的视光师,或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中级以上验光员资格人员。(四)从事助听器经营的,应配备至少一名四级助听器验配师以上资格人员。(五)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至少有2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
6、有3年及以上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等售后服务人员和售后服务条件,对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及时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一)从事专业指导、技术培训的售后服务的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过生产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技术培训,取得企业售后服务上岗证方可上岗。(二)从事医疗设备类、植入、介入器械经营的,可以约定由生产企业或者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支持。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的,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具备
7、本条款规定的学历、职称、培训经历,且双方应签订相应书面协议。(三)不具备售后服务能力的,不得经营医疗器械软件或者医用磁共振、医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以及其他需提供售后服务的医用设备、植入、介入器械等产品。第三章职责与制度第八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覆盖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保证经营条件和经营活动持续符合要求。第九条企业应当对质量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建立培训记录,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应当包
8、括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第十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其中企业负责人为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为高层管理人员或者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应当对本企业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营医疗器械;作出涉及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其发现的本企业质量安全隐患,应当组织研究并提出处置措施,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第十一条企业质量负
9、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二)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三)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本规范;(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七)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
10、备;(八)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九)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十)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十一)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十二)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与经营范围相一致的质量管理制度、记录、档案等,至少包括:(一)质量管理的规定;(二)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进货查验记录,核对、留存归档随货同行单等;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进货查验记录包括:1 .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2 .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3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
11、证号或者备案编号;4 .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购货日期等;5 .供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三)供货者资格审核的规定、建立相应的首营企业审批表、首营品种审批表,查验供货者及产品合法性审核的相关证明文件等;(四)库房贮存、出入库管理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温湿度记录、入库记录、定期检查记录、出库记录等;(五)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规定。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设立销售人员授权书,建立相应的购货者档案、退换货记录等;同时,应当建立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的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包括:1 .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注册证编号
12、或者备案编号、数量、单价、金额;2 .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3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4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销售记录还应当包括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等。(六)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建立相应的销毁记录等;(七)医疗器械退、换货的规定。建立相应的退、换货记录等;(八)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建立相应的不良事件报告表、停止经营和通知记录等;(九)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建立相应的医疗器械召回记录等;(+)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的规定。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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