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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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有关要求,结合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和我省应急管理工 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和“公正、公平、合 法、便民”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信息,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 政
2、确认、行政检查等工作的机构为承办机构。承办机构承担行政执法信息的采 集、审核、发布和更新职责,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责变化情况及 时进行动态调整。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下列内容:(一)执法主体。公示应急管理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职责权限等信息;(二)权责事项清单。公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事项名称、承办机构、执法 程序和时限、执法流程图、救济方式、投诉举报等信息。依申请行政执法事项 还应公示办理场所、执法岗位、联系方式、办事指南、申报材料目录及示范文 本、咨询服务等信息;(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 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事项类别等信息;(四)
3、政务服务“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公示办理事项名称、事项编码、 设定依据、服务对象、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受理条件、办理环节和流程、申 请材料、承诺时限、救济渠道、办理地点和时间等信息;(五)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委托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 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信息;(六)依法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 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 人员表明身份;要按规定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 要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
4、、权利义务等内容,并 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二)政务服务窗口应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 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三)依法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信息。第七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决定书的形 式,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下列内 容:(一)行政决定书文号;(二)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四)主要事实;(五)适用依据;(六)决定内容;(七)作出机关和日期;(八)依法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八条应急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告、公报等文件方式或者通过门户网站、微 信公众号、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
5、台,依法公示行政执法信息。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公开应当按照规定在应急管理部门官方网站 进行公示,并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范围,按照有关规定 执行。第九条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 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 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前,承办机构应当严格审查公示内容,并 对公示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一条承办机构发现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公示不准确的,应当自发现之 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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