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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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 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 质量的意见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 南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学生 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加快构建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的义务教育 质量评价体系,引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三条 面向全体学生,坚持育人为本、坚持问题导向、坚 持以评促建,有效发挥评价引导
2、、诊断、改进、激励功能,促进义 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四条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包括县域、学校、学生三个层面, 三者紧紧围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 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内在统一,构成完整的义务教育质量评 价体系。第五条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旨在促进地方党委政府坚 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对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履行举办义务 教育职责,促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主要包括价值导向、 组织领导、教学条件、教师队伍、均衡发展等5个方面重点内 容、12个关键指标和30个考核要点。第六条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旨在促进学校落实德智体美劳 全面培养要求,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充分激发办
3、学活力,不断提高 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主要包括办学方向、课程教学、教师发展、 学校管理、学生发展等5个方面重点内容、12个关键指标和 27个考核要点。第七条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旨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 发展,培养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正确价值观、必备 品格和关键能力,主要包括学生品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发 展、审美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等5个方面重点内容、12个关 键指标和27个考核要点。第八条 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标(见附件)是实施评价 的依据,评价应涵盖全部的重点内容、关键指标和考核要点。第三章评价方式第九条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施工作要注重优化评价方式方 法,着力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
4、、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 评价,突出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第十条做好合格性评价。依据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标 客观评判学生发展、学校办学、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合格程度, 全面掌握县域、学校全面育人整体成效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 发展情况。合格标准为85%的指标达标,其余不达标指标整改后 三年内达标。第十一条强化过程评价。关注县域、学校发展水平和工作 水平的进步程度,科学评判地方党委政府、学校和教师的努力 程度。关注学生发展的增值程度,建立学生发展质量评价分年 度跟踪评价和学段总评价机制。引导各地各校针对评价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 提高质量水平。第十二条注重综合评价。建立县域、学校、学
5、生常态化评 价机制,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通过实地调查、观察、 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掌握实际情况,确保评价真实全 面、科学有效。第十三条自我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引导学生、学校和 县级党委政府积极开展常态化自我评价和即时改进,构建主体多元、 统整优化、责任明晰、组织高效的外部评价工作体系。第四章评价实施第十四条 根据责任分工,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行学校和县(市、区)自评、市级评价、省级抽查和监测制度。第十五条义务教育学校对本校办学质量进行自评,并对学 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进行评价,原则上每学年一评。第十六条 县级党委政府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评价,并以“一 校一报告”形式进行评价反馈。
6、同时,开展本县域义务教育质量和党 委政府履行义务教育职责情况自评,于每年9月1日前将自评报 告报市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第十七条 市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对行政区域内各 县(市、区)义务教育质量情况进行评价,于每年11月底之前 将评估情况报省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第十八条省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对县域义务教育质量 情况进行抽查,每年至少对三分之一的设区市、每个设区市不少于 2个县(市、区)随机抽样评价,并对学生发展质量情况进行监测。第十九条学生、学校、县域质量评价要实现全覆盖,评价 周期依据所辖县数、学校数和工作需要,由各地自行确定,原则上 每3年一轮,并保证在县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校长(书记)任期
7、 内至少进行一次评价。第五章结果应用第二十条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年公布一次评价结果, 并结合实际建立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结果运用机制,充分发挥评价结 果对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引领和促进作用。第二十一条运用好学生发展质量评价结果。从学生品德发 展、学业发展、身心发展、审美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等方面, 指导教师精准分析学情,因材施教,促进每个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关注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的学生发展质量,做好困难学生关爱 和帮扶工作。将学生发展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学校办学质量评价 和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 运用好学校办学质量评价结果。从办学方向、 课程教学、教师发展、学校管理、学生发展等方面
8、,指导学校改进 教育教学和管理,全面育人、科学育人,提升办学治校和实施素质 教育能力。将学校办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对学校奖惩、政策支持、 资源配置和考核学校负责人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运用好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结果。从价值导 向、组织领导、教学条件、教师队伍、均衡发展等方面,引导 县级政府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督促政府履职尽责,为办好义务 教育提供充分的条件保障和良好的政策环境。将县域义务教育 质量评价结果与县级党政领导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义务教育优 质均衡发展认定等工作挂钩。对质量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不能 评优评先,不能认定为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对履职不 到位、落实政策不力、违反有关规定、县域教
9、育教学质量下降且整 改不到位的,要对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主 要负责人进行问责。第六章组织保障第二十四条各地要将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工作纳入地方党委 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党委政府领导、 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牵头、部门协同、多方参与的组织实施机制。 评价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支持评价实施及开展评价结果分 析。第二十五条 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工作要与已开展的对地方政 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中小学校督导评估、义务教育质量监测 等工作有机整合、统筹实施,避免重复评价。第二十六条各地要组建高水平、相对稳定的质量评价队伍, 主要由督学、教育行政人员、教育科研人员、校长(书记)、
10、教师及其他有关方面人员组成。要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 方式,培育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工作。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含公办、民 办)、特殊教育学校。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附件: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标附件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一、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重点内容关键指标考查要点A1.价值 导向B1.全面贯 彻党的教 育方针1 .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 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发 展素质教育,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2 .树立科学教育质量观,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德育为先、全 面
11、发展、面向全体、知行合一,注重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 生正确价值观、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3 .树立正确政绩观,办好每所学校,关心每名学生成长。坚 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不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单 纯以升学率评价学校、校长和教师;不举办重点学校B2.创建良 好教育生 态4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好党的教育方针、科学教育观念和 教育教学改革典型经验宣传报道;不公布、不炒作中高考状 元、升学率。5 .完善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加强社区家长学 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净化社会和网络文化环 境,营造良好育人氛围。6 .严格控制面向学校的各类审批、检查验收、创建评比等活 动,规范各类“进
12、校园”活动,减轻校长、教师非教育教学任 务负担;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规范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和社会竞赛活动,减轻学生过重课 外负担。A2.组织 领导B3.健全领 导机制7 .县级党委政府每年定期听取义务教育工作汇报,及时研究 解决义务教育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统筹 协调、部门联动工作机制。8 .加强县(市、区)教育部门领导班子和校长队伍建设,选 配政治素质过硬、热爱教育事业、尊重教育规律、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干部担任县级教育部门书记、局长(主任), 按照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选优配强学校书记 和校长。9.处理好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充分
13、激 发学校办学活力,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B4.强化考 核督导10 .把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督查范 围。11 .强化教育教学督导,认真实施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严格 监管课程实施和教材使用。12 .依据考核督导结果,建立奖励问责机制。A3.教学 条件B5.保障足 够学位13.适应学龄人口变化,合理规划城乡学校布局,保障义务 教育学位供给,切实消除大班额,不得新增大校额。B6.保障教 学设施14 .配齐配足教学实验设施设备、图书、音体美器材、计算 机,加强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配备团队活动、心理辅导、 卫生保健等必要场所。15 .建立劳动教育、综合实践基地,统筹利用博物馆、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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