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合规重点领域法律风险及排雷攻略.docx
《营销合规重点领域法律风险及排雷攻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营销合规重点领域法律风险及排雷攻略.docx(20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营销合规重点领域法律风险及排雷攻略合规雷区之一:产品环节标签标识违规风险(一)风险识别就营销合规中产品环节而言,产品包装所包含的标签标识,是连接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与消费者知情权、人身安全权利的重要纽带。标签标识合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非强制性标识标注内容,属于商业广告或商业宣传范畴,相关标识标注内容违规的,受广告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并处罚。第二,强制性标识标注内容形式性要求,应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标签内容违规,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4条,轻则面临产品下架整改风险,重则涉及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及高额罚没。第三,强制性标识标注内容实质性要求,尤其产品主要成分、含量、执行标准的真
2、实性问题,关系企业生命线,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依产品质量法第50条,可面临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高额罚没及吊销营业执照,甚至刑罚风险。(二)案例借鉴以下所讨论的辛某糖水燕窝事件”,可以为我们分析标签违规风险责任网提供很好的视角: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底,辛某团队直播塌房,直播间所售茗挚品牌小金碗碗装燕窝:水糖即食燕窝被爆是糖水而非燕窝。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涉事直播间的开办者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品牌方及销售主体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昱公司)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进行处罚,但同时我们亦注意到,调查报告披露,经抽检
3、,融昱公司销售的茗挚碗装风味即食燕窝的13个项目,符合GB2760-2014sQ/DZXYOOloS-2020、GB14880-2012要求,但该商品标签存在瑕疵。在辛巴糖水燕窝事件持续发酵过程中,网上也不乏关于售卖假燕窝可能面临刑事处罚(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观点。问题分析伪劣产品的判定依据,正是产品标签所标注的产品标准信息。该案中,主管部门披露的调查报告提及3项标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Q/DZXY0010S-2020(大洲新赧厦门茂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综合风味饮料(2)、GB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从产品执行标准可
4、以看出,厂家自身对案涉茗挚品牌小金碗碗装燕窝冰糖即食燕窝的质量标准定位就是风味饮料,主管部门对案涉产品的抽检结果表明,案涉产品不存在食品质量和安全上的问题,即没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产品卖点卡将燕窝口味的风味饮料”虚假宣传为燕窝,是属于广告宣传的造假而非产品质量造假,因此,主管部门对案件的定性(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和标签存在瑕疵),已说明不具备认定“销售伪劣产品罪”所必需的犯罪客观方面,不构成专巳罪,因而主管部门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注:此处等”应包含判定构成商品标签存在瑕疵”的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案涉产品品牌方及销售主体融昱公司
5、进行处罚。反之,如产品备案企标为“燕窝,而实际生产是按“风味饮料”标准执行,则存在被认定以假充真的可能,如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万元以上,不排除入刑可能。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
6、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
7、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8、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排雷攻略建立针对企业自身产品质量管理技术法规合规体系,由专业技术法规人员(非法务团队)对产品标签信息、功效宣称等作严格合规审查,确保产品标签合规。合规雷区之二:盈利方式环节控价(纵向垄断协议)违规风险根据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行为一般指三种经济垄
9、断,即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从本文开篇垄断领域动辄亿元级处罚案例可知,垄断违规风险堪比合规领域大地震,一朝爆雷,地动山摇。考虑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的垄断行为对实施者的经营规模、业务体量具有相当要求,且法律理论和实践研究已相当深入,本文重点讨论对一般企业营销领域普适性较高而又相对易被忽视的控价违规风险。(一)风险识别控价和”划分销售区域”是较为普遍的厂家/品牌方管理经销体系和下属经销商的操作模式,其中控价,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副氐价格容易落入反垄断法纵向垄断协议雷区,一旦爆雷,需面临高额罚没等行政
10、处罚。(二)案例借鉴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药业集团)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5年至2019年,扬子江药业集团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氐转售价格的协议,并通过制定实施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低价销售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线上销售药品价格等措施保证该协议实施。2021年4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2007年反垄断法第46条、49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扬子江药业集团停止违法行为
11、,并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计7.64亿元。问题分析无论是2007年反垄断法还是2022年8月1日生效的新反垄断法,价格维持(RPM,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一直被列为“纵向垄断协议项下反面典型。相较于2007年反垄断法,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增加了“安全港”制度(即对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控价行为,不予禁止),同时还一定程度上中和了所谓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分析原则,即,对于RPM行为,一般推定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反垄断执法机构无需证
12、明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是,若经营者能够证明该行为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则不予禁止二虽然这两大变化为经营者抗辩提供了更多的弹性和可能,但也正如近期不少律师同行研究分析意见,一方面,安全港”制度虽具有了一定刚性,但目前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市场份额标准及其他条件尚待明确,且即便有了相关标准及条件作为具体适用依据,但对于相关市场认定本身仍是一项极其专业且复杂的任务,适用安全港”豁免的难度依然相对巨大;另一方面,RPM行为不具有反竞争效果的举证责任由经营者一方承担。对于经营者成功证明纵向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判断标准,新法没有给出进一步的指导,有待后续的立法和执法予
13、以明确。从目前为止的执法实践来看,即使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较低,想要就此实现成功举证也可能面临较多的困难和挑战3因此,尽管新反垄断法中增加了安全港条款,增加了合理审查原则,鉴于中国企业纵向问题警宗复杂,未来纵向垄断协议的案件并不会因为新反垄断法的推出而大幅减少4。需要强调的是,新反垄断法还增加了垄断协议的个人责任。关于对个人的处罚,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借鉴近年来药品管理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普遍引入的增加追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个人责任的做法,明确规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
14、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将个人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罚款上限由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并可能存在刑事责任5。法律依据反垄断法(2022年8月1日生效)第十八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第五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
15、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适用前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16、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三)排雷攻略对于已经适用或计划适用控价管理销售定价体系的企业而言,首要排雷任务应系提前做好控价”原因合理必要性分析,以及相关市场份额评估,在无法确保豁免事由得以成立的情况下,建议综合评估违规操作收益和处罚风险,寻求其他提升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方式。合规雷区之三:盈利方式环节价格违规风险(一)风险识别价格合规法律适用体系,包括价格法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明码标价新规)等法律法规。从立法技术层面看,价格合规要求采取正反结合机制,正有明码标价、真实准确的具体标准反有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欺诈、价格歧视
17、等7大负面清单,本文拟重点探讨价格法及明码标价新规共同关注点价格欺诈”的合规风险:第一,经营者以自身产品/服务价格与其他经营者横向对比,在未能证明价格比较真实、准确、全面”的情况下,易同时落入价格法所禁止的价格欺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虚假宣传或商业诋毁的雷区。第二,经营者以自身产品/服务价格与其历史交易价格对比,在未能证明被比较价格信息真实准确的情况下,同样易落入价格法及明码标价新规所禁止的价格欺诈雷区。第三,经营者在开展商品价格促销包括变价促销(如相同SKU直接打折或者减价)和不变价促销(如加量不加价或者不加价额外送赠品)活动过程中,因促销方式选择不当导致促销对比基准价不明而陷入价格欺诈
18、和虚假宣传雷区。(二)案例借鉴案件基本情况案例1: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互联天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虚构商品原价,违反价格法第14条,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警告,并罚款20万元。案例2:笔者几年前曾参与处理某快消企业一起价格违法行政处罚案件。当时超市内出售该公司某品牌牙刷产品7折特惠装(一套4支),物价执法部门以涉嫌价格欺诈对该特惠装”产品进行调查。该案中,该品牌在超市内出售的同款牙刷产品有单支装和双支装,单支常规装标签价7元,双支常规装标签价14元,当时4支特惠装售价是19.6元;物价执法部门认为案涉产品7折特惠装的参照物应该是未打折的相同SKU的“4支装”,而超市内
19、并无“4支装常规装产品在售,虽然单支装标签价4.75或是双支装标签价2.75都是19.6元,但缺乏4支装”常规装的价格作为参考依据7折特惠的基准价无从说起,因此最终被认定价格标示使人误解予以行政处罚。案例3:聚美优品关联公司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聚美手机APP网络平台上销售商品、发布商品图片、文字、销售价格、划线价格”等广告内容。其中75件商品的“划线价格不是在该网络平台上销售过的价格或者没有依据,广告内容不清楚明白。上述商品是当事人大约从2021年初开始陆续发布到该手机网络平台上的。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京朝市监处罚2022211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创锐文化公司上述行为
2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9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实务建议1 .关于划线价的合规风险提示“划线价是电商领域使用较为广泛的价格比较方式为规避2015年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中虚构原价的风险,电商平台普遍采用非特定的划线价作为应对。以某电商平台对于划线价的解释为例,其表述为商品展示的划横线价格为参考价,并非原价,该价格可能是品牌专柜价、商品吊牌价或由品牌供应商提供的正品零售价(如厂家指导价、建议零售价等)或其他真实有依据的价格,由于地区、时间的差异性和市场行情波动,品牌专
21、柜标价、商品吊牌价等可能会与您购物时展示的不一致,该价格仅供您参考”。对于这种“非特定的划线价”6,笔者个人认为,在明码标价新规生效后,恐怕难以符合新规第16条对于被比较价格信息真实准确”的要求。商品明码标价,归根到底是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尽管准确并不必然要求划线价的含义须是唯一的7,但按照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7版)对准确的解释准确”是指行动的结果完全符合实际或预期”,那么,这里对于“价格对比是否准确的预期,到底是商家的预期,还是消费者的预期?笔者认为,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角度出发,理解为消费者的预期更为合理。消费者的预期是什么?恐怕现在一般消费者最朴素的预期,大多是价格到底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营销 合规 重点 领域 法律 风险 排雷 攻略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5302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