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关于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现场劝阻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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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制定关于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现场劝阻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公信力和管事率,促进公正文明执法,增进警民和谐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浙江省公安厅决定制定关于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现场劝阻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拟在全省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2021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出台交警系统改进执法工作“六项措施”,探索建立交通违法首次警告机制,试行“首次违法警告清单二同年7月,行政处罚法修订,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免于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
2、支撑。2023年6月,浙江省委依法治省办公室召开全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交办会,要求锚定争创法治中国示范区目标,推动执法理念更新、执法方式优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执法量大,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通过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等方式引导公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形成守法安全出行的行为习惯。进入新时代,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要求新期待,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包含柔性执法措施在内的多元化执法管理手段,从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执法规范化水平提升,增进警民和谐关系。二、主要内容全文主要分为内涵、适用条件、附件三个部分。
3、(一)内涵。告知承诺制是我省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建立的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对道路交通守法记录较好的当事人,经当场劝阻提醒,当事人主动纠正(积极消除影响)并自愿签署承诺书后,予以教育放行,不再实施行政处罚。(二)适用条件。对同时符合4方面条件的当事人适用告知承诺制:一是交通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清单目录内),且未造成交通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其中不良影响包括造成拥堵、群众举报等不良后果。二是当事人对事实无异议,及时停止、积极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交通安全影响),并自愿签署承诺书。三是当事人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记录,且近6个月内,在本省范围内未发生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或被实施告知承诺记录的情况。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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