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中院发布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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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中院发布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典型案例(2023年7月24日)01肇事失学,判前评估判后挽救案情简介2021年5月27日,未成年人伍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质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乘载唐某,途经汕头市潮阳区某路段时,与被害人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伍某和被害人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伍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同年8月120,伍某到案后,认罪认罚。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伍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
2、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考虑被告人伍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及其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法院判决伍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特色做法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伍某在校期间及在社区均表现良好,因法制观念淡薄,以致走上犯罪道路等情况。汕头中院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开展判前评估,综合考量伍某的主观恶性及日常表现、学习成绩、他人评价等因素,作出缓刑的判决,有利于伍某在社会中反省自身,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从而降低其日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判后,汕头中院与伍某所在学校多次沟通,阐明相关的利害关系,消除了学校的顾虑,让伍某顺利回归学校。典型意义该案中,汕头中院为了保护罪错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司法职能向庭
3、前和庭后延伸,做了大量工作:积极开展判前调查评估工作,作为定罪量刑、法庭教育、判后矫治的重要参考;判后积极帮助未成年罪犯复学,充分彰显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有的特殊保护理念。02长期跟踪帮教,失足少年重归正途案情简介2020年10月11日,未成年人李某甲、李某乙伙同李某丙等朋友(另案处理)到汕头澄海某码头,发现曾经有过节的陈某在该处闲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三人徒手殴打陈某,致陈某倒地、头部撞击地面。同行其他朋友上前劝架,陈某趁机逃进海里,后因体力不支在海里呼救,李某甲、李某丙见状将陈某的摩托车推进水里后逃离现场,同行其他朋友将陈某拉到岸边。经鉴定,陈某蛛网膜下腔出血,属轻伤二级。后李某甲、李某
4、乙、李某丙一方家属赔偿陈某医疗费约3万元,取得陈某一方谅解。裁判结果澄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考虑李某甲、李某乙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李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特色做法在法院回访帮教过程中,李某甲因寻衅滋事后感到害怕,也担心学习就业会受到歧视,开始很不愿意与法官交流。为了解开李某甲的心结,帮助其重新回到正常的轨道去学习、工作和生活,法官进行了长期的跟踪帮教工作。针对李某甲犯罪后情绪低落、不愿交流的状态,法官结合李某甲犯罪时未满17周岁,处于青春叛逆期,心智不成熟的现状,尝试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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