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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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南自然资规(2023)0276号)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代管企业:为进一步科学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明确我市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业务办理要求,我局制定了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现予以公布。附件: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南宁市自然资源局2023年3月17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国土空
2、间规划的严肃性,科学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经供应,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宗地不得随意分割、合并。土地使用权人确需对原宗地进行分割、合并,可按规定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审批手续。本规定所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本规定所称分宗、合宗,分别指宗地的分割、合并。第三条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宗地权属合法
3、、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使用条件清晰。二、土地使用权人已缴清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三、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或其他投资开发建设协议等文件无限制性约定。四、宗地不存在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五、宗地存在抵押的,己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六、宗地涉及土地闲置的,已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完毕。七、涉及国有建设用地合宗的,宗地应为毗邻地块,土地权利性质相同。八、拟进行土地分宗的,分宗后的用地应具备独立使用、独立成宗的基本条件。九、拟分宗、合宗土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权利人同意。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原则上不得增加用地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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