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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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3)5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23)355号),为规范行使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领域发展改革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委制定了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印发,自2023年8月12日起施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7月11日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违法
2、情节适用条件裁量阶次具体标准1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为。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较轻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主动及时停止建设并恢复从轻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0以上6.5%o(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o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原状的。5万元以上6.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般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已启动建设但没有投入使用的。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6.5%o以上8.5%o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严重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
4、目,已从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投入使用的。造成的社会影响或损害后果严重的。总投资额8.5%o(含)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2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2 .企
5、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轻微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但主动及时改正的。免予处罚不予处罚。较轻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从轻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
6、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未按规定将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的。正的,处2万元以H2.9万元(含)以下的罚款。般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的。般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止的,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从重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4.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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