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3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docx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3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3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docx(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3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教(2023)4号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幼儿园:2023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经报请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苏州市教育局2023年5月12日2023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要求,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牢牢把握学前教育正确发展方向,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优质健康
2、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以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和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指导,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完善学前教育阶段招生改革和公共服务体系,确保公办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持续巩固提高,确保学前三年毛入园率继续提高并达到政府责任要求。坚持公益普惠,坚持规范管理,努力办好每一所幼儿园,满足区域内适龄儿童相对就近入园需求。二、招生原则1 .坚持公办为主、公益普惠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办园。各级政府主导学前教育布局规划和政策制度设计,优化配置各类学前教育资源,
3、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和人口政策调整需求,健全覆盖城乡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供给和教育服务能力,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2 .坚持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责任与服务意识,加强招生过程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规范招生行为,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幼儿按时入园,满足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需求。幼儿园应创造条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特殊教育需要的适龄儿童提供融合教育。3 .坚持成本核算、合理分担的原则。强调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和社会合理分担教育成本,鼓励多渠道投入,发展学前教育。各地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明确
4、苏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要求,规范收费行为,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执行保育教育费浮动收费标准的,应当在招生报名前报当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4 .坚持相对就近、方便入园的原则。各级各类幼儿园要首先满足区域内符合条件的3周岁以上幼儿入园,以“相对就近、免试入园、便民利民为出发点,有条件的园所可招收周边区域3周岁以上幼儿入园和3周岁以下幼儿入托。幼儿园应在政策范围内控制班额,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三、招生对象小班为3周岁(2019年9月1日2020年8月31日出生)。中班为4周岁(2018年9月1日2019年8月31日出生)。大班为5周岁(2017年
5、9月1日2018年8月31日出生)。托班为3035个月(2020年9月1日2021年2月28日出生),具体方案由各县级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四、招生办法幼儿园招生按照“相对就近“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的原则进行,根据可供学位依次满足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严禁不足龄幼儿入园。1 .具有本地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婴幼儿出生医学证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原件、体检健康证(体检健康证于开学初收取)、户口簿原件、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实际居住材料)、家长身份证原件,填写苏州市幼儿报名登记表(见附件),根据幼儿园提供的网上通道提交报名所需材料,实行线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3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苏州市 教育局 关于 印发 2023 幼儿园 招生 工作 意见 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5136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