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认购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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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股认购协议书甲方(发行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认购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优先股认购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定义1.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1.LL优先股:本协议所指的优先股是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2.优先股发行2.L本协议优先股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交易所核准、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甲方按照相关程序可以采取一次注册、分次发行的方式,不同次发行的
2、优先股除票面股息率外,其他条款相同。2.2.本次发行2.2.1.发行人本次发行优先股数量为不超过股。2.2.2.本次优先股采取固定股息率,其具体方式和定价水平提请甲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采取询价方式,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2. 2.3.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发行前甲方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票面股息率根据认购协议约定有上调安排的,调整后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调整前甲方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如调整时点的票面股息率已高于调整前甲方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则股息率将不予调整;如调增后的票面股息率高于调整前甲方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
3、均净资产收益率,则调整后的股息率为调整前甲方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 2.4.乙方不得以竞价方式参与认购。3.优先股认购3.1. 认购价格本协议发行的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以票面金额平价发行。3. 2.认购数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乙方认购本次发行优先股数量的百分之至百分之一(_%至_%),具体比例以相关监管部门批复为准。该等优先股股份,除非法律规定及政策另有规定,不附带任何权利限制,双方同意在可行的情况下尽早确定对优先股认购的数量,分次发行的,乙方每次实际认购的股份数量均应通知甲方,并应以监管机构最终核准的结果为准。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3. 3.总认购价款3.
4、 3.1.乙方总认购价款二每股优先股认购价格*乙方认购的新发行优先股份之数量的乘积。3. 3.2.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支付总认购价款。4. 4.无限售期甲方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不设限售期,但应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交易成交4.1. 成交是指根据本协议完成对其所约定的优先股的认购。成交日指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第一个营业日或者双方商定的其他日期。4. 2.认购行为及价款支付4. 2.1.成交时,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一份由其适当签署的不可撤销的电汇指令。该指令应使全部总认购价款自其指定的一个银行账户转账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5. 2.2.甲方应在成交日前至
5、少3个营业日书面通知乙方有关专项银行账户的详细信息。6. 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6.1.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乙方,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乙方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 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6、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 2.表决权的恢复发生本条款规定的任一情形时,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6. 2.L甲方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甲方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乙方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甲方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乙方持有的优先股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其表决权恢复直至甲方全额支付所欠股息时为止。6.2. 2.其他情形:请填充7. 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7.1. 优先股股息率7.1.1. 本协议优先股采取固定股息率,每年的股息率相同,具体股息率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询价安排的结果确定。6.1.2
7、.优先股股息发放条件6.L2.1.甲方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乙方派发股息。本协议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1 .1.3.股息支付方式6 .L3.L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本协议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未向优先股股东乙方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将不累积到下一年度分配。7 .1.4.剩余利润分配乙方按照约定的股息率获得优先股股息后,就其持有的优先股不再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8 .优先股转让8.1. 乙方持有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优先股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9 .优
8、先股回购8. 1.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赎回选择权为甲方所有,即甲方拥有赎回权。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置投资者回售条款,乙方无权向甲方回售其所持有的优先股。9. 2.赎回条件及赎回期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甲方可根据经营情况于优先股股息发放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注销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赎回期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全部赎回之日止。赎回权具体安排由甲方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最终确定。10. 3.赎回价格及其确定原则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赎回价格为优先股票面金额加甲方已决议支付但尚未支付的优先股股息。11. 4.有条件赎回事项的授权甲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
9、原则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批准以及市场情况,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12. 5.甲方行使赎回权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甲方计划使用或已经具有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的优先股,并且只有在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资本工具的替换。(2)甲方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8. 6.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9.强制转股9.1. 本协议发行的优先股为甲方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在优先股存续期间,非公开发行的触发时间事件发生时强制全部或部分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据此,乙方根据本协议所认购的优先股在触发事件发生时,将全部或部分优先股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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