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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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999年国庆放长假,受聘于上海某公司的黎民预备与妻子趁假期外出旅游。应到45人,头天晚上因心肌梗塞死亡一个。黎民在晚报上查阅了不少旅行社登载的广告,打算选择新江旅行社供应的昆明大理五日游。于是黎民在9月25日亲自到新江旅行社办妥了手续,预约旅行时间为10月2日上午飞机去昆明,10月7日上午飞机回;在云南期间有进口空调大巴接送至旅馆及各景点;住宿条件为三星级宾馆、双人房;旅行社担当第一门票及三餐,每日餐费为50元/人;旅行社为每一名游客供应人身意外损害险,保额为2万元;每人费用为4500元/人。黎民当即付款9000元。9月30日,旅行社与黎民又进行了确认,并告之详细起程时间。10月2日
2、上午,参与旅行的游客来到指定地点。大家来到机场,不料由于机场有大雾,班机推迟了两个小时才起飞。到达昆明后,游客在机场又等了近两个小时,才开来了一辆国产大巴车,且未开空调游客们表示不满,而司机则责备是他们迟到违约在先。车至旅馆后,游客们发觉该旅馆实为二星级宾馆,而且因旅游状况火暴,在双人房里均加铺一张。游客们提出不满足见,但在旅游期间始终未能解决。在以后几天的旅游中,游客对景点巡游时间太短、三餐价高质次等颇为不满。10月6日,在去一景点巡游途中,游客与司机、导游又发生争吵。司机竟然殴打游客,将黎民等三人打伤并摔坏了黎民的一架照相机。后在当地警方的干涉下,司机被治安拘留。结束这次不太开心的旅行回到
3、上海后,游客们纷纷向新江旅行社和消费者协会投诉,黎民等三人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请分析本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几种观点】1、旅行社自始自终处于违约状态,对其违约行为应负完全的责任。保险公司对黎民等三人应赐予赔偿2、旅行社没有违约及违法行为,其无法根据原先商定供应吃住行,是由于云南旅游火暴这一旅行社无法抗拒的客观事实引起的,故无须担当责任。司机及导游等的行为是个人行为,由他们本人担当后果,且不是保险公司的责任,后者无须赔偿。3、旅行社对飞机误点而推迟旅游时间不担当责任;对在云南期间的旅游服务质问题应担当违约责任;对司机及导游的行为,旅行社因雇佣关系而应担当责任,但若保险公司已进行赔
4、偿的,则公司不再担当任何责任。【评析意见】首先,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毁灭要求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相应的法律法律规范依据,没有法律法律规范则法律关系将失去存在的前提;二是有主体,即有权利义务的直接担当者;三是有法律事实的消失,即消失了法律法律规范中假定消失的状况。法律法律规范不会自然而然地形成法律关系,两者之间的桥梁便是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毁灭的客观状况在法学上就称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以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和大事。行为是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又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受到法律确认和爱护,违法行为不受法律爱护且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大事则不以当事人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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