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档案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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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齐齐哈尔市档案管理条例(1998年7月25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批准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齐齐哈尔市燃气管理办法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
2、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档案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计划、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全市档案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将档案工作纳入行政管理,确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并把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第五条全市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抵制、检举违反档案法
3、律、法规行为的权利和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的义务。第二章档案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档案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对所辖区域的各级各类档案馆及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三)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档案保护、档案教育、档案宣传及档案人员的培训工作;(四)依法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行为。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指定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
4、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应有人兼管档案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安全和提供档案利用。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机构或人员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对本单位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立卷归档工作及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十条各级各类档案馆负责接收、征集、保管规定范围内的档案资料并进行整理,为社会提供服务。第十一条市、县(市)区按行政区域设置综合档案馆。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可设置城建等专门档案馆。市级有关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设置部门档案馆。专门或部门档案馆的设置,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
5、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等单位可设置档案馆,设置的档案馆按有关规定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地方综合性档案馆的基本建设应纳入城镇建设规划。档案馆基本建设和周围环境应符合国家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第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室的档案管理、保护所需的库房、装具等各项基础设施和设备,应满足工作需要和确保档案的安全。第十四条档案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档案和相关专业知识,定期接受档案专业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负责收
6、集并整理立卷,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移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移交归档。第十六条市、县(市)区有关部门组织的重大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主办单位应注意收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材料,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第十七条市、县(市)区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重点建设工程进行鉴定或竣工验收时,应有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并对其形成的档案资料进行验收。国家、省确定项目档案资料的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单位的科学技术研究、基本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设备开箱等项目的鉴定或验收应有该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参加,以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未达到档案验收标准的项目,不得通过鉴定或验
7、收。第十八条各单位编辑出版的大事记、年鉴、志书和具有保存价值的期刊等资料,应按规定向地方综合档案馆报送和移交。第十九条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移交;(二)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项目结束之日起一年内移交;(三)列入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的次年六月底之前移交。部门档案馆保存满五十年的永久档案,应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移交档案的,应征得有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二十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建立科学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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