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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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2002年3月28日城步苗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木(含竹,下同)的采伐利用、培育种植,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县的林业工作。基层林业工作站属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管理本辖区的林业工作。乡(镇
2、)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乡(镇)的林业发展规划,履行造林绿化、护林防火、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的职责。负责调解和裁决辖区范围内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之间的林木、林地纠纷。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进人才、技术和资金,发展林业生产。自治县规划山区的林业开发走产业化发展道路,充分利用丰富的林木和林地资源因地制宜开发建设林业产业基地,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第五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在山林权属明确的前提下应当按照谁造林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开发荒山、荒地和更新迹地。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因地制宜培育多林
3、种、多树种,大力发展笋竹两用林和果木药材林等多种经济林。第六条自治县的林业规费,用于发展本县林业、维护森林生态环境及林业管理。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退耕还林工程、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工程、林木种苗工程、生态公益林工程等林业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林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科技队伍建设,建立林业科技推广网络,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普及和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技水平。第八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对生态公益林区实行重点保护,禁止或限制采伐公益林。生态公益林区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沙角洞银杉自然保护区,银竹老山自然保护区,旅游规划保护区,两江公路两侧、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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