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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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济政字(2023)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21日济南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为加快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促进省会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委(2022)100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十四五”金融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济政办字(2021)44号)
2、等文件精神,按照政府引导、统筹推进、税收属地、分级负担的原则,制定若干扶持政策如下。一、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扶持政策本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上的,补助L2亿元;40亿元以上、不满50亿元的,补助1亿元;30亿元以上、不满40亿元的,补助7000万元;20亿元以上、不满30亿元的,补助5000万元;10亿元以上、不满20亿元的,补助3000万元;5亿元以上、不满10亿元的,补助100O万元;3亿元以上、不满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
3、;1亿元以上、不满3亿元的,补助3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补助100万元。(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综合化经营,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实质控制至少2家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金融机构的金融控股公司,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三)对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2016年1月1日后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本项政策第(一)条所列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对2016年1月1日前设立的金融机构,在政策施行期间首次增资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本项政策第(一
4、)条所列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四)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专营机构等给予一次性补助。1 .对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一级分行,补助500万元;对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300万元。2 .对保险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补助300万元。对保险公司济南市级分(支)公司,补助200万元。3 .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补助100万元。4 .对商业银行总行设立的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专营机构,补助500万元。5 .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在我市设立的
5、首家营业部,补助50万元;对已获补助的证券、期货营业部升级为一级分公司的,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参照本项政策第(四)条第3款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6 .对金融机构在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新设立的支行(公司)及以上分支机构,补助50万元。(五)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及专营机构等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o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二、促进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本政策所称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
6、记,注册地、税收户管地、资金托管账户均在我市,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的,或以股权投资(管理)为实际主营业务,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按其实缴注册资本(公司制,不低于2亿元)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合伙制,不低于3亿元)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0万元。对在我市落户的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100亿元以上、对我市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由市政府研究给予专门补助。(二)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本政
7、策出台后设立或迁入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已享受本项政策第(一)条募集资金补助政策的,按其增资资金规模的1%给予补助;对本政策出台前设立或迁入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在本政策出台后增资的,如增资资金规模达到本项政策第(一)条所述要求,按其增资资金规模的现给予补助。每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在本政策措施出台后的募集资金与增资补助之和不超过2000万元。募集资金或增资补助资金分二期拨付,第一期拨付30%,第二期拨付70机申请第二期补助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须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投资额度应达到注册资本(募集资金)总额的30%以上,其中投资我市实体经济的资金比例不低于投资额度的30%(我市及所属区县(含功能区,下
8、同)财政资金、财政引导资金参与出资的,按剔除财政资金、财政引导资金出资部分后的规模计算补助金额)。(三)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且非关联非金融企业新增股份或股权,投资时间己满2年、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金额的5%(仅限货币出资;我市及所属区县财政资金、财政引导资金参与出资的,按剔除财政资金、财政引导资金出资部分后的投资额计算;投向房地产、已上市公司股票等领域及“明股实债”等部分不予计算)给予补助,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可获得补助50万元,每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可获得补助金额300万元。(四)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非种子期、非初创期且非关联非金融企业
9、新增股份或股权,投资时间已满2年、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金额的2%(仅限货币出资;我市及所属区县财政资金、财政引导资金参与出资的,按剔除财政资金、财政引导资金出资部分后的投资额计算;投向房地产、己上市公司股票等领域及“明股实债”等部分不予计算;投资多家企业的可合并计算)给予补助,每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可获得补助金额300万元。(五)对符合本项政策第(一)条补助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三、促进地方金融组织
10、发展的扶持政策本政策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纳入监管名单且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以上)、商业保理公司(纳入监管名单)、权益类交易市场、具有金融属性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等。(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定补助。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以上、不满10亿元的,补助600万元;3亿元以上、不满5亿元的,补助300万
11、元;1亿元以上、不满3亿元的,补助15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补助60万元;2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补助30万元。补助资金分二期拨付,第一期拨付30%,第二期拨付70%。其中,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地方金融组织,须实缴注册资本到位后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典当行还应通过年审。(二)对地方金融组织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2016年1月1日后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本项政策第(一)条所列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对2016年1月1日前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政策施行期间首次增资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补助;第二次
12、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本项政策第(一)条所列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三)对新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依法履行报批程序中产生的包括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补助额不超过2万元。(四)对符合本项政策第(一)条补助条件的地方金融组织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L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四、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扶持政策本政策所称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保险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
13、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征信机构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定补助。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1亿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补助15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补助100万元;2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补助30万元;100o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的,补助20万元;200万元以上、不满100O万元的,补助10万元。(二)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
14、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五、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的扶持政策本政策所称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企业;上市公司是指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各板块以及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的公司;企业挂牌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以及经省政府认可的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一)优化提升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对在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根据上市、挂牌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补助。1 .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完成辅导备案的,补助300万元;获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首发申报材料的,补助300万元;首发上市成功的,补助400万元。新迁入我市3年
15、内成功上市的企业,除享受企业上市各项补助外,另可获得补助100万元。2 .对直接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实现首发融资并上市的企业,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材料并获境外证券交易所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补助300万元;完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并获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许可的,补助300万元;首发融资成功并正式上市的,补助400万元。3 .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获新三板受理挂牌申报材料的,可获得补助30万元;首次成功挂牌进入基础层的,可获得补助100万元;由基础层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的,可获得补助20万元;首次挂牌直接进入创新层的,可合并获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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