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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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医院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切实提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我院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根据南昌市卫生局、南昌市人事局洪卫科教字20071号关于转发江西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的通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技和卫生事业的发展。第三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医院各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都必须参加
2、医院及各职能部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组织教育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医院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院长任领导小组组长,院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科教、人事、医务科长任成员,下设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教科,科教科统一负责全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护理人员的专业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由护理部承担,人事科协助晋升前的阶段性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他业务管理部们根据专业要求共同协助完成。第五条成立院继续教育委员会,由院不同学科组专家成员组成。委员会的职能是:1、研究全院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院继续教育领导小组提出建议
3、;2、研究和提出全院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3、负责对医院申报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及省、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初审;4、对医院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5、负责对卫生技术人员分学获得情况及个人晋升、续聘等提出意见。第六条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在省、市继续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七条全院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和本院的安排接受培训和考核。重点学科医务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否则将调离重点科室岗位。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医院的发展服务。第三章内容第八条继续医学教
4、育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强调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医学伦理和法律法规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第九条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分为公共科目和卫生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省、市级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安排,卫生专业科目由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安排。第十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单位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江西省、南昌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单位级学分由各职能科室根据专业人
5、员新知识、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需求制定继续教育项目计划,必要时可临时增设,但需报科教科认定。第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按专业分为临床医学、护理学、中医学、药学、其它等几类学科。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主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工作岗位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笫四章形式第十二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远程教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第十三条远程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的新形式和重要手段,具有不受时间、地点限制,传播速度快,
6、培训面广的特点,能够为广大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提供及时、方便、快捷和相对经济的服务。充分利用卫生部批准的“卫星卫生科技教育网”等远程医学教育机构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第十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分为年度教育和阶段性教育。年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度参加相关卫生专业科目的教学培训活动;阶段性教育是在职称评定和聘任周期内参加公共科目和卫生专业科目教学培训活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聘任正高职称和省直单位所有卫生技术人员卫生专业科目的阶段性教育,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聘任副高职称和市直单位晋升中级的卫生专业科目阶段性教育。第十五条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科教
7、科将及时告之全院科室,供医务人员选择参加。主管部门将批准项目的实施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中,督促责任人按时完成。第十六条医院各业务行政部门可根据本专业发展情况,将本专业符合“四新”要求的内容纳入到继续教育项目中,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办法,切实使医务人员全方面的业务素质有所提高。第五章登记、考核、评估第十七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科教科负责对需参加项目的卫生技术人员购买发放人事厅、卫生厅印制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明。科教科、护理部分别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并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备案。第十八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从事临床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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