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国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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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项目名称:齐河县国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项目建设单位(盖章):齐河县国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处编制日期:2023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的通知(鲁政字2021157号)符合性分析表1-1本项目与鲁政字2021157号符合性分析鲁政字2021157号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加强水生态保护修复,建设人民满意美丽幸福河湖。加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实施地下水水量、水位双控管理,严格地下水取水审批,规范地下水开发利用行为,保障非常时期用水和应急供水。按照国家部署开展地下
2、水超采区重新划定工作,及时修订山东省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加强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强化“控采限量、节水压减、水源置换、修复补源”等措施,到2025年全面压减剩余地下水超采量,在平水年份基本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本项目为齐河县国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项目符合由上表可知1,本项目建设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的通知(鲁政字2O21157号)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1)本项目属于河湖整治项目,为生态影响类项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规定,本项属于鼓励类“二、水利”中“19、水生态系统及地下水保护与修复工程”及“1、江河湖海堤防建
3、设及河道治理工程”,属于鼓励类项目,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根据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没有对本项目作出限制、禁止的规定,项目的建设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因此,拟建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2、“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等有关精神,为适应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要求,项目建设须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简称“三线一单”)约束条件,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1)与三区三线的符合性“三区三线是调整经济
4、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三区是指的是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三线是指的是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根据齐河县三区三线划定成果,项目位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项目与齐河县三区三线位置关系见附图3。(2)与环境质量底线的符合性项目区环境空气除PMI、PM25外,其余指标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项目区主要水系徒骇河出境断面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标准。项目区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本项目所在地区环境质量良好,项目运营期间21座泵站会
5、产生少量噪声污染,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设计有减震隔间设施,可有效降低噪声强度。经过距离衰减,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维修会产生少量废机油,更换机油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在泵站内储存;不产生废气废水等污染物,因此项目建成后不会突破当地环境质量底线。工程效应:实施该项目后,河道联通,蓄水增加,河道沿岸农田灌溉条件得到了改善,增加了一定的灌溉效益;泵站提水灌溉工程不仅可压减地下水,水温、水质等更有利于作物生产,既具有灌溉效益,又有生态效益。1)生态效益本项目实施后,扰动土地整治率达到95%,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85%,水土流失控制比达到1,拦渣率95
6、%,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0%,6项生态效益指标均达到或超过方案制定的目标值,起到了较好的生态效益。2)防洪除涝效益结合流域内近年来国民经济统计调查资料,本区内农作物以小麦、玉米、棉花为主,还有以花生为代表的油料作物以及蔬菜为代表的经济作物。种植比例:粮食60%,棉花40%,经济作物2%。农作物复种指数在1.51.8之间,工程治理后,年平均减少农业损失417.12万元,减少副业损失20.86万元,年平均救灾及恢复生产等费用21.90万元。3)灌溉效益该河道经过治理后,河道蓄水增加,河道沿岸约14000亩农田灌溉条件得到一定改善,增加了一定的灌溉效益。该区域灌溉农作物以小麦、玉米、棉
7、花、蔬菜为主,种植比例为粮食60%,棉花40%,经济作物2%。工程实施后,作物增产按小麦70kg亩,玉米44kg亩,棉花16kg亩,其他作物30kg亩。灌溉效益分摊系数分别为0.5、0.4、0.3、0.3o经计算,增加蓄水灌溉效益为73.78万元。(3)与资源利用上线的符合性本项目运营期间由21座泵站消耗部分电能,项目用电来自市政供电线路,不会突破当地资源利用上线。(4)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符合性2023年4月7日,德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2年度更新内容(德环委办字(2023)8号),分析详见下表。表1-2与德环委办字20238号符合性分析
8、文件要求项目情况德州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则)/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I1、禁止新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的生产项目。2、禁止新建光气生产项目(不含延长产业链项目)。3、禁止新建有色金属冶炼项目(不含压延加工)。4、禁止新建再生铅项目。5、禁止新建石棉制品项目。6、禁止开采深层地下水的取水项目(饮用水按照相关要求执行)。7、禁止新建石灰窑、粘土砖瓦窑项目。8、禁止钢铁、平板玻璃、水泥(含熟料生产和粉磨站,资源综合利用除外)、铸造、生活垃圾填埋(含扩建)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产生的飞灰填埋场除外,但应符合相应规划)。9、禁止新建、改建(新
9、增设备和产能)及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的生产项目。10、禁止新(扩)建集中处置焚烧设施(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企业自建配套焚烧设施除外)和填埋场项目;对于其他已建及在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接近饱和或过剩的危险废物类别,禁止新(扩)建该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项目。IU禁止新(扩)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项目属于鼓励类,同时,项目己经取得齐河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实施方案批复(齐政字202133号),因此,项目建设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本项目不属于上述禁止开发类建设项目,符合要求。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敏感区域限制开
10、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地下水源地及为地表水源地输水的引黄、引江河道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其中,饮用水地表水源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项目不位于前述敏感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2、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3、漳卫新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徒骇河干流禁止新设入河排污口,严格控制改设、扩建入河排污口,潘庄引黄干渠、李家岸引黄干渠、引徒
11、总干、七一河、六五河等引黄、引江河道以及其他具有引黄、引江功能的河道均禁止设置排污口,其他河流限制新设入河排污口,必须设置的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加强对主要河流及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河道两侧管理和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市河道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其中,在河道管理范闱内进行建设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须征求主管部门意见。4、加强对黄河的保护,沿黄区域开发建设须满足相应管理和保护要求。5、加强对大运河的保护(包括卫运河、南运河)。在大运河核心监控区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山东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大运河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大运河山东
12、省德州段遗产保护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大运河(德州段)遗产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通知中相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遗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未经文物部门批准实施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除依法批准的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破坏大运河遗产本体的工程建设。6、国家级森林公园规划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同时须经森林公园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及以下森林公园执行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已编制总体规划的应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其
13、他有具体管理要求的可在要求范围内进行,并经主管部门或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未列入生态红线但具有保护意义的大型集中林地、森林公园等区域应加强管理和保护,禁止工业项目建设。7、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湿地保护范围内或规划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或管理要求,其中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管理要求,实行分区管理的湿地公园其建设活动应符合分区管理要求,各种建设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8、风城名胜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中相关规定,禁止进行条例明确禁止的行为,进行条例禁止范围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
14、同意,重大建设工程,在报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前,应报相应级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9、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禁止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相关规定,开发建设工程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10、严格遵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煤炭、聚氯乙烯、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OIK水土流失
15、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相关规定。12、沙化土地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相关规定。13、各县、市、区划定的限养区内禁止扩大养殖规模,禁养区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各类密肉养殖项目:德州市划定的水产禁养区内禁止进行人工水产养殖,限养区禁止一切设施性、投饵性、施肥性渔业养殖生产。14、落实并执行德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德州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及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区域管控要求,特别是生态和产业布局要求。15、在限制要求中,确需实施的公共交通、医疗卫生、民生保障及基础设施等建设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复同意
16、。工业项目限制开发建设的要求:1、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新增污染物原则上实行区域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按鲁环发2019132号要求执行),确保增产减污。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和省“双招双引”十强产业中的重点项目,按照“减量替代是原则,等量替代是例外”的要求进行管理。2、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相应主管部门的意见;限制高耗水、高污染排放、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制浆造纸、焦化、氮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实行新(改、扩)建项目项目属于河湖整治项目,为生态影响类项目,不
17、属于工业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3、严格控制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严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许可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批准。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安全生产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危险品生产项目,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控制化工项目建设,新建化工项目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求及山东省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德州市化工园区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等实施的化工项目须满足园区审查的
18、规划环评要求。禁止新建固定投资额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化工项目(危险化学品见危险化学品目录),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搬迁入园项目除外。4、淘汰落后动能,落实能耗双控,严控两高项目建设,新建两高项目须满足五个减量替代要求,确保煤炭消费只减不增、两高行业能耗只减不增。有效提高两高行业信息化精准化监管水平。5、严格落实水资源双控制度,控制高耗水产业发展和高耗水项目建设,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水审查,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把关。6、碳素、印染、铅蓄电池、皮革糅制、电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金属的新上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国务
19、院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开发区。其他新建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只能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开发区(包括其相邻管理区域)建设,般不得在乡镇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建设,具体包括:制浆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化纤(除单纯纺丝外):人造革、发泡胶等塑料制品制造;羊绒及羊毛清洗;大豆蛋白;玉米淀粉、味精、柠檬酸、赖氨酸制造;有提炼工艺的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太阳能电池片;含钝化工艺的热镀锌:专业实验室(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含医药、化工类等专业中试内容的研发基地: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等。7、新(改、扩)建耗煤项目执行山东省
20、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须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定同意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其中,新上燃煤发电项目须取得市级及以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全市区域内禁止燃烧煤砰石等高硫燃料: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建设燃烧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集中供热除外);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集中供热、供汽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全市禁止新上35th以下燃煤锅炉。8、新建涉高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即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及其他工业行业VOCS排放量大、排放强度高的新建项目应进入园区。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涉VOCs排
21、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9、新、改、扩建有色金属冶炼(铜冶炼、金冶炼、铅锌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皮革糅制加工、金属表面处理(电镀)、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聚氯乙烯)等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不包括电子及新材料工业项目以及不列入重金属总量管理的生活垃圾及危废焚烧项目),实施重金属排放量“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削减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经监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禁止在土填重金属质
22、量超标区域、群众反映强烈的重金屈污染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有关重金属减排任务考核不合格区域建设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10、禁止企业独自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工业园区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IK控制碳排放总量,严格控制“两高”项目建设,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应满足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二辄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深入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深化工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建设,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构建。12、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乡镇及街道应设立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新
23、建工业项目应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现有工业企业应逐步向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搬迁。逐步调整退出(退出地方、退出产能1、位于生态红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南水北调工程核心保护区及重点保护区等敏感区域,不符合区域定位和相关规定的企业,通过搬迁入园、限期整改等措施进行整顿,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予以关闭退出。2、未按规定进入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也未列入重点监控点,经山东省化工生产企业评级评价结果为“差”的化工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予以关闭退出。不在化工园项目不位于前述退出行业。区、专业化工园区、重点监控点区域的重点化工项目,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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