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社会捐赠规范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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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潮州市社会捐赠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加强和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政部关于指导督促慈善组织做好捐赠物资计价和捐赠票据开具等工作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向受赠单位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慈善支持和帮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第四条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自愿无偿;(三)符合慈善目的;(四)尊重捐赠人
3、意愿;(五)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和管理;(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第五条受赠单位可以接受以下慈善捐赠:(一)用于扶贫、济困;(二)用于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用于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用于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五)用于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用于其他符合慈善法的公益慈善活动。第六条受赠单位不得接受以下捐赠:(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四)与本单位或其发起成立等相关利害关系单位采购物品(服务)存在购销关系
4、;(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十)承担政府监督执法任务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捐赠。第七条受赠单位应当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管理作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事项。第八条受赠单位应当明确承担捐赠组织协调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日常事务(以下简称“捐赠管理部门第九条各单位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授权方可以代表本单位接受捐赠,不得自行接受捐赠。各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
5、营组织,不得接受慈善捐赠。第十条捐赠人向受赠单位捐赠,应当由单位捐赠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单位其他内部职能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第二章捐赠协议第十一条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受赠单位应当与捐赠人协商一致,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应当主动引导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与捐赠人签订,并加盖受赠法人单位公章。第十二条书面捐赠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捐赠人、受赠人名称(姓名)和住所;(二)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以及来源合法性承诺;(三)捐赠财产管理要求;(四)捐赠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五)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解决
6、争议的方法;(七)违约责任。第十三条捐赠人不同意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或因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等特珠情况无法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受赠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捐赠人就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达成一致,并建立接受捐赠档案,记录达成一致的内容。第三章捐赠接受第十四条捐赠财产应当由受赠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单位分支(代表)机构经授权接受的捐赠收入应当缴入本单位对应账户统一核算,不得截留。第十五条受赠单位应当积极协助捐赠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按期足额交付捐赠财产。第十六条接受货币方式捐赠,原则上应当由捐赠人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受赠法人单位银行账户。第十七条接受非货币方式捐赠,
7、受赠单位应当主动引导捐赠人提供能够证明捐赠财产价值的有效凭据。有效凭据包括发票、报关单、采购协议、捐赠方销售协议、中标价格证明、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捐赠人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无法提供有关凭据的,捐赠财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确认计价,公允价值可以参考知名、普遍认可的网购平台或者其他活跃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价格。第十八条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将捐赠财产捐赠给受赠单位,由受赠单位协助完成工程项目;也可以由捐赠人直接指定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工程竣工后再整体捐赠给受赠单位。捐赠人捐赠整体工程的,按以下办法完善捐赠手续:(一)捐赠人提供有
8、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捐建工程项目价值评估报告,受赠单位凭该评估报告核算该捐赠工程项目的价值统计入账,出具有效票据给捐赠人,捐赠人凭收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捐赠人不愿意对捐赠工程项目价值进行评估并放弃享受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捐赠人应当提供捐赠工程项目的协议书、结算书等有效证明资料,受赠单位凭该有效证明资料核算捐赠工程项目的价值统计入账,出具有效票据,该收据上注明不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三)捐赠工程项目由两名以上捐赠人出资兴建的,经上述办法核算捐赠入账价值后,由受赠单位根据各捐赠人原协议出资额,分别出具捐赠该项目的有效票据,有效票据的合计价值不得超过捐赠入账总价值。第十九条捐赠人捐赠
9、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和物资的,应当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还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捐赠物资的评估、清洗、消毒、仓储、搬运、运输以及过期物资处置等费用由捐赠人承担。第二十条受赠单位接收外汇捐赠款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接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受赠法人单位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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