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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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第三章鉴证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案物价格鉴证行为,保障涉案物价格鉴证的客观、公正,促进司法、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案物价格鉴证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物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涉案物价格
2、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委托,对涉案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的价格进行鉴定、认证并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的活动。第五条下列涉案物,委托人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一)刑事案件的涉案物;(二)行政案件中的追缴物、没收物、有价格争议的其他涉案物;(三)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价格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涉案物。第六条涉案物价格鉴证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执行国家规定的计价标准、程序和方法。第二章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非营利事业法人,专司涉案物价格鉴证,不得从事价格评估的社会中介业务。从事涉案物价格鉴
3、证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条件。第八条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依法承担质证义务;(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他人隐私;(四)不得向委托人或者案件当事人索取财物以及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给委托人回扣,不得购买所鉴证的涉案物;(五)不得出具虚假的涉案物价格鉴证结论书;(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价格鉴证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涉案物价格鉴证业务。第九条价格鉴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
4、)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证的情形。委托人发现价格鉴证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案件当事人发现价格鉴证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由委托人申请其回避。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对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资格审查、考核、惩戒等制度,对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依法履行价格鉴证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并依法处理对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的投诉。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从事价格鉴证活动应当接受委托人、案件当事人的监督。第
5、十一条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从事价格鉴证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的正常鉴证活动,不得引诱、威胁和打击报复价格鉴证人员。第三章鉴证程序第十二条本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涉案物价格鉴证由委托人委托同级价格鉴证机构鉴证;下级价格鉴证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鉴证事项认为鉴证有困难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委托上级价格鉴证机构鉴证。本条例第五条第(三)项的涉案物价格鉴证由委托人指定的价格鉴证机构鉴证。第十三条价格鉴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委托人委托;(二)价格鉴证机构受理;(三)价格鉴证机构指派或者组织、聘请专业人员调查取证、勘测检验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四)价格鉴证机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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