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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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市政工程之燃气篇(2023版)下册:安全分册1总则11.1目的11.3适用范围12行为准则121力.2.2安全行为要求42.2.2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52.2.3 JS工单彳立62.2.4 监理单位92.2.5 监测单位103安全生产现场控制-103.1 基坑工程103.3 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203.4 焊接与切割203.6 清管试压223.8 受限空间作业233.9 动火作业243.10 临时用电243.11 临时消防274304.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料304.2 土方工程资料314.3 焊接与切割资料33编制说明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是实现工
2、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有效途径,对深入开展房屋和市政工程安全治理两年行动,提升我省建筑施工整体质量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组织编制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市政工程之燃气篇(2023版)(上册:质量分册,下册安全分册)(简称市政燃气细则(2023版),与己印发的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市政工程之道路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篇(2022版)(苏建质安(2022)221号)形成合力,共同填补“国家、省、企业”三级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中“省”一层级在市政工程上的空白。市政燃气细则(2023版)的编制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
3、(2018)95号)为基本遵循,借鉴编制、修编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篇(简称房建细则)2020版、2022版的工作经验,广泛听取房建细则2020版推广使用后基层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在全面、系统梳理国家和省关于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将其中与城镇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关系最为密切的条款、条文,尤其是强制性条文编纂成册。安全生产现场控制方面主要包括了燃气工程涉及的基坑工程、土方工程、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焊接与切割、无损检测、清管试压、顶管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临时消防以及安全防护等关键工序及步骤的安全要求。其它如脚手架
4、工程、起重机械、模板支撑体系等与建筑工程通用部分可参考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篇(2022版)(苏建质安(2022)135号)相关耍求执行。希望市政燃气细则(2023版)成为一本指导企业、项目、一线人员开展城镇燃气工程建设、非常实用的工具书和口袋书,使工程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员工,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4.4 清管试压资料334.5 受限空间作业资料334.6 动火作业资料334.7 临时用电资料334.8 安全防护资料355附则35馆号实荒内容实篇要点1总则1.1目的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夯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货任,莫定我省燃气工程安全
5、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基石,切实保证施工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1.2编制依据(一)法律法规1.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2.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2019年第二次修正):3.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修订);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第二次修订):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9.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江苏省人大常
6、委会公告第28号);10.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IL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等。(二)规章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建设部令第166号):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三)文件1.g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JL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成(2018)9
7、5号);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玫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3,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施安(2019)378号):5.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施安(2011)847*J)等。(四)有关工程建设标准。1.3适用范围燃气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2行为准则2.1基本要求2.1.1基本要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监测单位建设、勘察
8、、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安全负资。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牛产规牵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竟任第四克施工单位的安全贡任危险
9、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二十条第二、第三款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货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货;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2.1.2基本要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监测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
10、,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劭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仃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杳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闹内从事建筑活动。义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二条第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历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八条施工起重
11、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31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2
12、014年第二次修订)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唆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W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庙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馆号期实荒内容蜘眯实施要点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除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第四条第一款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
13、施工活动2.1.3基本要求施工单位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资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贡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贵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贡。其他负贡人对职贡范用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位的主要鱼贡人、项目负货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
14、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员人、项目负成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S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限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内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第四条第二款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15、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贡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工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3.1.1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应具有中等职业(高中)教育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身心健康。3.1.2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表达、计算、计算机应用能力。3.1.3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应具备下列职业来养:1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严避务实,爱岗敬业,团结协作:2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规定:3树立安全至上、质量第一的理念,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施
16、工:4具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5具有终生学习理念,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2.1.4基本要求施工单位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W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协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怙况: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货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
17、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苜、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贪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和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如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
18、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管理,对被派遣劳动界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
19、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馆号期实荒内容蜘棘实施要点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步做好建筑工人就业服务和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2)40号)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货任。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企业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贡任,对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
20、,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建筑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减少违规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建筑工人生命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历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住建部和城乡建
21、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内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第四条第三款施工安全管理有卜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2.1.5基本要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唆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技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N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
22、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质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要求详见规定、实施细则及通知要求。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顼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号)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四章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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