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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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5日昌都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2020年4月29日昌都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章教育与管理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
2、指以强化社会公共卫生意识,预防和控制疾病,减少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卫生环境,倡导文明卫生习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实行科学管理,逐步实现爱国卫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使社会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
3、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市、县(区)爱国卫生促进中心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承担组织、协调各部门共同履行社会卫生工作的具体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第八条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二)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组织制
4、定爱国卫生工作的规划、规范和标准;(四)指导并监督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五)组织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六)完成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方面的工作。第九条各级爱国卫生促进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爱卫会的决议,拟订爱国卫生工作年度计划和专项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环境卫生、单位和居民区卫生、村镇卫生、除病防害、农村改水改厕及健康教育等爱国卫生各项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比;(三)总结交流爱国卫生工作并开展应用技术的推广工作;(四)组织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和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
5、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六)组织开展消灭病媒生物的活动;(七)进行爱国卫生工作宣传、培训、技术指导,对各部门、各单位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八)协调与自治区及各地市爱国卫生工作关系;(九)完成市爱卫会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方面的工作。第十条各级爱卫会由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应当在爱卫会的协调下,按照工作分工履行职责。(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等方面的卫生监督工作,负责除害防病和农村改水、改厕的技术指导、监督监测工作,开展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科学研究工作,监督管理医疗卫生单位的垃圾、污水、粪便的无害化处理;(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产生污染的企事
6、业单位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确保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城市环境卫生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格管理城市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和建筑垃圾;(四)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解决好城市垃圾的封闭储存、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以及城市粪便、污水的无害化处理;(五)财政部门要将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卫生管理,加强对学生的卫生知识教育,改善学校环境,监督各类学校按国家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程;(七)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食品、药品、集贸市场等的卫生
7、监督管理;(八)公安机关要依法对在爱国卫生管理、监督中发生的妨碍公务的行为进行查处;(九)交通、旅游等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车站、机场、宾馆、旅游景点的卫生管理;(十)宣传、文化、新闻、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卫生宣传和健康知识普及教育;(十一)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动员、组织各族职工、青年、学生和妇女积极参与、配合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增强自身文明素质和保健能力;(十二)市、县(区)宗教事务局应当组织各级宗教团体定期开展各自宗教活动场所的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各自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第三章教育与管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卫生标准,加强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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