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拉鲁湿地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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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拉萨市拉鲁湿地管理条例(2010年6月11日拉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对拉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拉萨市拉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及其水源区从事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保护区位于拉萨市区西北、东至曲米路,南至中干渠当热路,北至岗底斯山脊分水岭,西至
2、北京西路(湿地公园)与岗底斯山交汇处。水源区包括北干渠、中干渠、南干渠以及流沙河。具体以拉萨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界限为准。第四条保护区管理应当坚持全面保护、生态优先、持续优先、持续利用、全年保护与季节性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珍惜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重点保护。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及其水源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保护区总体保护规划,做好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保护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是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设的负责管理保护区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
3、有关自然保护区及其水源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对保护区及其水源区保护规划的实施;(三)制定保护区及其水源区的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四)调查保护区及其水源区的自然资源,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建立并及时更新新湿地资源信息档案;(五)做好保护区及其水源区内和外围保护地带的灾害、污染等防治工作,制度相应的应急预案;(六)负责保护区及其水源区界标的设置和管理;(七)在不影响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做好参观、游览等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八)建立保护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知识。城关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规划时,涉及到管理和保护湿地的,应当与湿地保护规划衔接一致,并
4、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保护区及其水源区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义务,并有对侵占、破坏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第八条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保护区应当划定外围保护地带,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察、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第十条缓冲区内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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