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证据至上原则”在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工作中的运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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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证据至上原则”在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工作中的运用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市纪委监委通过与市检察院、市法院对案件审查调查中“证据至上原则”运用落实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深人交流研讨,重点围绕移送司法的11例职务犯罪典型案件进行系统分析和自查,进一步推动了“证据至上原则”在案件审查调查中的运用。一、“证据至上原则的内涵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要求案件质量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这其中“证据确凿”就要求证据必须要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就是指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性的且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关联性,就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
2、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合法性,就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也就是说,证据的取得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重要的是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整个案件的事实,当然在刑事案件中还要排除合理怀疑。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纪检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与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致
3、。可见,证据裁判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二、“证据至上原则”运用落实情况*市监委成立以来,始终坚持“证据至上原则”,对证据从严把关,确保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依法取得,收集、固定的证据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做到证据法定,程序合法,确实充分,被调查人身份事实、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查清再移送。*年至今共办理9起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中3起案件退回补充证据一次,2起案件认定数额被减少。(一)重视能力培养,加强业务培训。国家赋予监察委员会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权,调查结果可依法作为证据运用于司法审判。这一新的重大举措,让纪检监察干部既觉得使
4、命光形势,*市监委针对干部存在的能力不足、法律知识欠缺的实际,通过“引进来+走出去”等形式,强化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知识储备和办案能力提升。即通过多次邀请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资深法律专家讲授法律专业知识,积极争取让纪检监察干部到上级纪委监委举办的专题学习班参加学习,组织干部主动到法院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开庭审理,开展以案代训,跟班学习等多种途径,培训覆盖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全面增强了纪检监察干部办案水平和能力。(二)规范调查程序,保证实体合法。*市监委定期召开案件线索排查会,对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对确需初核的问题线索,制定初核方案。确需立案的,按照程序制定审查方案、安全预案、外调方案等。对需要调查取证的
5、,由分管案件领导召集调查组全体成员召开案情分析会,明确取证方向、预判取证难易、制定应对措施、列出取证清单、分配取证任务、强调取证纪律等。调查取证前,严格履行审批或报备手续,将拟定的调查取证方案等材料及手续逐级报批。参与调查取证的人员至少是2名正式纪检监察干部,取证人员向被取证个人或单位出示证件,并告知权利义务。讯问被调查人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讯问人也必须在讯问材料上手写签名。(三)严格把握标准,实行“四项核对”。规范、全面、客观把握案件证据,做好“四项核对”o一是对照证据标准严格核对被调查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收集、固定的合规性,对于其程
6、序、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一步补证或重新制作;二是对照违纪违法审查报告和职务犯罪调查报告严格核对证据适用的完整性,对证据确实充分但未作违纪违法认定的及时纠正认定,对认定的事实证据不充分的及时提出补证意见,对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其他涉案人员或者“漏罪”“漏犯”明确提出处理意见;三是对照构成要件严格核对证据认定的全面性。即按照违纪违法构成要件审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予认定;四是对照证据原则严格核对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即按照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原则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对非法的、不真实的予以排除。严格审核从宽从重情节的证据。对职务犯罪从重、从轻、减轻、免除
7、处罚情节证据的认定,尤其是对报批从宽处罚的建议慎之又慎,采取集体研究方式,结合事实、证据情况仔细研判,提出明确意见。此外,严格审核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证据;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证据。(四)严格审理把关,做实证据围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市监委在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时,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重书证物证、轻口供。如在办理襄阳市一医院原眼科主任高某涉嫌受贿一案
8、过程中,高某为发表学术论文找医疗器械供应商段某帮忙,段某称为帮助高某发表论文先后支付费用合计2万余元,调查组认为应当认定高某收受段某贿赂2万元。经审理后认为段某为找关系帮助高某发表论文花费金钱数额高某不知情,并且仅有两人供述,段某花费金额无法确定,因此此笔只能够定性为违纪,而不能够认为犯罪,故此笔未移送起诉;又如2015年10月,汪某成立武汉欣博宇科技有限公司后,以湖北通用药业名义向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销售日本豪雅人工晶体,为了感谢高某的帮助,2016年1月,汪某和妻子到韩国旅游,消费了45719.59元,为高某购买手表一块和女士包一个,回国后送给了高某,高某将手表和女士包据为己有。仅有汪某
9、和高某供述,因无法找到该手表和女士包实物证据,按照重书证、轻口供的原则,该笔没有移送司法,仅作违纪处分。(五)注重提前介入,促进纪法双查。为实现纪检监察机关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工作的高效、有序、无缝衔接。一方面,审理部门与审查调查部门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审理的提前介人机制。在案件审查调查和审理阶段,适时提前介人,及时协调解决审查调查部门程序和实体问题,做到纪法双查的无缝衔接,共同推进办案质量和效率。如办理的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原眼科主任高某涉嫌违纪违法案,经审查调查部门商请,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该案。本着不主导侦查、不干预侦查的原则,审理部门同志分成违纪案件审理和违法犯罪案件审理两个小组对审查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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