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第六次考前一练含答案及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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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第六次考前一练含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正确或最符合题意)。1、对法国人权宣言表述不准确的是:OOA、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B、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C、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表现D、是每一部法国宪法的序言【参考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国人权宣言提出的民主法治原则。参见第23题解析。2、现行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通过机关是谁?A、司法部B、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D、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参考答案】:A【解析】:1993年12月27日司法部令第30号发布。3、下列关于古
2、代诉讼制度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唐代规定,对人赃俱获、经拷讯仍不认罪的,可据状断之B、宋代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的,事关重大案情的,应上报御吏台,由御吏台指定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C、北宋注重证据,重视现场勘验,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D、明朝的管辖制度实行原告原则,对军民实行分诉分辖制【参考答案】:A【解析】:A项说法正确,唐律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不认罪的,可根据证据定罪,即“据状断之”。翻异别勘是宋朝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指在诉讼中,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翻异),事关情节重大,一般由另一法官或其他司法机关重审(别勘)的制度。别勘分为别推(换法官审理)和别移(换司法机关
3、审理)。但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并不需要由御史台指定,御史台自古只是掌管监察事项的,不负责案件审理,因此B项错误。C项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法医学著作,南宋宋慈著,刊于宋淳祐七年(1247),同时也是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因此C项也不正确。明朝在交叉案件的管辖上,继承了唐律“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的原则,同时又规定:“若词讼原告、被论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告就被论官司告理归结”,反映出明朝实行被告原则,减少推诿的立法意图。因此D项错误。4、下列关于宪法解释机关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法国建立了宪法法院专门进行解释宪法B、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起源于美国C、由立法机
4、关解释宪法的制度起源于英国D、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参考答案】:A5、主诉检察官陈某办理某单位的一起走私案。此时,他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是下列哪一项?A、兼顾国家利益和单位利益B、充分考虑走私单位职工的经济利益要求C、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I)、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权衡利弊【参考答案】:C【解析】:检察官职业道德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职业人员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6、关于洗钱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毒品贩子张三将IOO万美元交给在证券公司的好友甲,称自己在境外做生意发了财,想投资股市,云云。甲为其所骗,遂为其代买某公司股票若干。后查明此款项系张三贩毒所得,但甲对此
5、毫不知情。甲成立洗钱罪B、毒贩李四与在银行工作的好友乙约定,由乙利用自己职务便利帮李四将贩毒所得汇往国外,每笔加收20%的手续费。乙遂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协助李四分三次将其贩毒所得IOoO万元汇往境外。乙成立洗钱罪C、黎叔系某盗窃集团首要分子,盗窃所得历年累积达800万元之巨。为将钱由黑变白,黎叔遂买通在银行工作的丙,由丙协助将这笔款项汇往境外。丙明知此款项是黎叔盗窃所得,仍然帮黎叔将此款项汇往境外。丙成立洗钱罪D、成某系境内高官,在任期间收受下级贿赂无数,宦囊颇丰。无奈上级反腐,遂将多年所积贿赂共计人民币4000万元,托香港商人丁汇往境外。丁明知是其受贿所得,仍在收受一笔好处费后为其汇往境外
6、。丁成立洗钱罪【参考答案】:D【解析】:关于A选项。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洗钱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而仍然为其掩饰、隐瞒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没有洗钱的故意,不能构成洗钱罪,所以甲的行为也不成立洗钱罪。因此,A选项错误。关于B选项。除法律明文规
7、定的上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之外,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都不能成为洗钱罪的对象。虽然行为人代为清洗的是上述七种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如果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在实施上游犯罪之前即约定由行为人代为将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清洗的,行为人与之成立上游犯罪的共犯,而不成立洗钱罪。本题中,乙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而不成立洗钱罪。因此,B选项错误。关于C选项。洗钱罪明确规定其对象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除法律明文规定的上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之外,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都不能成为洗钱罪的对象。可见,为除此之外的犯罪所得
8、及其收益进行清洗的行为不能成立洗找罪。因此,C选项错误。关于D选项。本题中,丁明知是其受贿所得,仍在收哽一塞好处费后为其汇往境外,其成立洗钱罪。因此,D选项正确。7、卖方开具远期汇票,通过银行向买方作承兑提示,买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再付款交单的方式称作:OA、远期付款交单B、托收C、承兑交单D、承竞付款交单【参考答案】:A【解析】:汇票的交单方式卖方开具远期汇票,通过银行向买方作承兑提示,买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再付款交单的方式叫做远期付款交单。承兑交单是指卖方开具远期汇票通过银行向买方作承兑提示,买方承兑后即交付单据,等汇票到期时再付款的方式。托收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采跟单托
9、收时,根据托收业务中委托时交付单据的条件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交单方式,即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在付款交单中,根据付款时间又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故选A。8、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C、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D、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参考答案】:C【解析】: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关于A选项,
10、地方组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第2款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此可见,省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省市级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同,省市级多了秘书长这一组成人员。因此,A选项错误。关于B选项,地方组
11、织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由此可知,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设立法制(政法)委员会。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无权设立专门委员会,因此B选项错误。关于C选项,地方组织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此可见,C选项正确。关于D选项,地方组织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
12、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13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由此可知,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由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而不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主持。因此D选项错误。难度系数*9、对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泄漏标底的,下列哪一项不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A、.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B、给予警告C、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考答案】:B【解析】政府采购法第72条10、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
13、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A、犯罪中止B、犯罪既遂C、犯罪未遂D、犯罪预备【参考答案】:B【解析】:关于AB选项。行为人李某已经实施完毕了犯罪行为,如果要成立犯罪中止,除了需要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之外,还要求具备“有效性”。本题中,李某没有能够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被害人王某出现了死亡的后果,所以,李某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关于C选项。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
14、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行为人李某已经实施完毕了犯罪行为,所以,李某的行为不成立犯罪未遂,而是犯罪既遂。因此,C选项错误。关于D选项。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本题中,行为人李某已经实施完毕了犯罪行为,所以,李某的行为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是犯罪既遂。因此,D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o11、以下关于共同海损陈述错误的是()A、共同海损是海商法特有的一项制度B、最早见于罗得海法C、法律设定船主和货主是自然合伙关系,双方对海损共同承担责任D、直到近现代,才出现了这一制度【参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对中世纪
15、商法制度的理解。商法又称商人法,是调整商人之间由于商事活动产生的关系的法律。它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形成10世纪至12世纪西欧各自治城市之中。共同海损是商法特有的一项制度,最早见于罗得海法。罗马奥古斯都时期,准适用罗得海法上的这一规定。按照这一规定,船主与货主之间,从装货到卸货,法律设定为自然合伙关系,在船上发生风暴等紧急情况时,为保护船只和所运货物的安全,船长可以决定将一部分货物抛到海中,以减轻船只的载重。事后,船主和货主双方对此海损共同承担责任。可见,这项制度早在罗马时期就已经确立,并非是到近现代才出现的。因此只有D选项是错误的。12、根据我国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下列哪类人员不享有外交
16、特权与豁免?A、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B、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父母C、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D、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参考答案】:B【解析】: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0条规定,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享有与外交代表相同的特权与豁免;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享有与外交代表基本相同的特权与豁免,只在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方面仅限于公务行为、私人行李不免于查验、安家物品限于到任后半年内免于交纳关税和其他捐税等方面同于外交代表;使馆服务人员的公务行为享有豁免,其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税;使馆的私人服务人员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所得税。本条规定外交代表和行政技术人员
17、的“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分别享有与外交代表和行政技术人员相同的特权与豁免,比公约规定的代表和行政技术人员的“同户家属”更为明确。第22条规定,途经我国的外国驻第三国外交代表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持有我国外交签证或持有外交护照(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官员及其他来我国访问的外国人士,在我国过境或逗留期间享有必要的不受侵犯和豁免。第23条规定,来我国访问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享有外交代表同等的特权与豁免。按第24条规定,来我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临时来我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驻我国的代表
18、机构和人员的待遇按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办理。13、1998年11月4日,甲到娱乐场所游玩时,将卖淫女乙(1984年12月2日生)带到住所嫖宿。一星期后甲请乙吃饭时,乙告知了自己年龄,并让甲到时为自己过生日。饭后,甲又带乙到住处嫖宿。甲的行为属于:A、奸淫幼女罪B、强奸罪C、嫖宿幼女罪D、应受治安处罚的嫖娼行为【参考答案】:C【解析】:嫖宿幼女罪是指在嫖娼时,与不满14周岁的卖淫幼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同时请一定要注意以下两点:1、区分:法释200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里面明确规定“行为人明知
19、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规定的是“非卖淫女”,而本案中则是明确署名乙为卖淫女,所以为嫖宿幼女罪。总结:与不满14周岁的“非卖淫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与与不满14周岁的“卖淫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嫖宿幼女罪。2、区分:奸淫幼女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区别。(奸淫幼女罪的罪名已经取消,现统一定为强奸罪)14、根据宪法和法律,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下列选项中哪一职务的人员?()。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B、国务院秘
20、书长C、省人大常委会主任D、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参考答案】:B【解析】:考点全国人大职权解析我国宪法第63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所以B项正确15、下列哪一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要求?A、金法官向自己审理案件中受尽屈辱的原告推荐社会知名律师为其代理诉讼B、闻律师在办理无偿的法律援助案件后,收取受援人交通费C、公证员黄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硕士、法学副
21、教授”的头衔D、曾律师发起举办了“金融危机下律师业的挑战”研讨会并邀请一些教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朋友出席【参考答案】:D【解析】:法律职业道德A项考查法官职业道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金法官向案件当事人推荐律师的做法违背了职业要求,A项不当选。B项考查律师职业道德。法律援助条例第22条规定:”办理法
22、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闻律师在法律援助案件中收取受援人交通费违背了律师职业道德。B项不当选。C项考查公证员职业道德。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12条规定:“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五)在公证员名片上印有曾担任过的行政职务、荣誉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其他头衔的。”黄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硕士、法学副教授”头衔的做法违背了职业道德,C项不当选。D项考查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19条规定,律师可以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以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因此律师邀请教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等法律界专业人士出
23、席研讨会的做法未违反职业道德,D项正确。16、某县卫生局委托该县卫生防疫站对非法制血的单位和个人行使行政处罚权,则县卫生防疫站应当以谁的名义行使处罚权?A、县卫生局B、县卫生防疫站C、县卫生防疫站执法队D、县人民政府【参考答案】:A1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某市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对走私货物一律罚款后放行,该市政府和主管领导触犯了滥用职权罪B、法院执行员甲某在执行活动中滥用职权,拖延执行,致使50万元执行款无法追回,对甲某应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C、某检察院检察官甲某接收犯罪嫌疑人财物,私自将其释放,甲某构成徇私枉法罪I)、某大学校长甲某不顾学校集体研究决定,擅自将学校教学楼项目承包给他人,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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