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使用权转让(精选11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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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铺使用权转让篇1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屋使用权转让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情况甲方拟将位于大岭山中学后门的教师宿舍楼d幢101(即靠近学校后门的那一套)的使用权明确转让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拟转让的房屋作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该房屋自用使用权面积为93关规定而定.,使用期间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若房屋转让给乙方前就已经存在的债权债务则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如遇到中途拆迁,拆迁补偿款全部赔偿给乙方,与甲方无关。第二条房屋转让价格和付款方式甲、乙双方议定该房屋交易总金额为壹拾叁万元整。乙方已向甲方付定金壹万
2、元整。合同签订后一个星期内乙方向甲方转入房款壹拾万元整,转帐银行:东莞市商业银行大岭山支行,转入帐号的存折持有人姓名:,转入的帐号:。余款贰万元整乙方于20xx年07月31日前支付,付款方式:现金。第三条手续办理乙方付清全部房款时,甲方应即时将之前的房屋购买证明(大岭山镇政府开出的)和收据等相关材料交付给乙方。第四条房屋使用权交接双方同意于年月日由甲方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第五条权利保证约定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没有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全部赔偿。甲方决定中途不卖及逾期15天仍未交
3、付房屋时,作甲方中途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七日内将所收定金及购房款退还给乙方,另赔偿乙方元整的违约金。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方式解决: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仲裁解决第七条合同未尽事宜处置及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本合同保存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双方各存一份,见证人存一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一月日年一月一日商铺使用权转让篇2转让方(甲方):承让方(乙方):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明确转让方与承让方的权利义务,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特定本合同,共同信守第2条本合同仅转让林地使用权,林地所有权不变。地下资源、埋藏物和有关设施均不在林地使用权出租范围内。第3条承让方对在承让林地使用权年限内培养的林木享有所有权,承让方有权在林地上套种其他的作物,其合法权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二章承让林地的范围和年限第4条承让林地位于,地块编号为。其位置与四至界限见附件:林地地理位置图与林地规划设计图。第5条转让林地总面积亩,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号为,并以该复印件为附件。第6条林地使用权转让年限为年,自办理完该林地的山林权属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合同期满,在
5、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续签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优先权,双方可另订合同顺预延贰拾年。第三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7条甲方应当将林地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在年月日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同时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林地。第8条甲方所转让的林地应当是甲方与林地所有权原拥有者签订的林地使用权转让一级合同中,经原林地所有权人同意,准许由甲方统一转让的林地。甲方保证原林地使用权人对所转让的零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具备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林地四至界限清楚,没有林地权纠纷。如发生纠纷或变故,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所需费用以及照成的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甲方与林地使用权原拥有者签订的一级合同原件应交一份给乙
6、方,作为本合同联合附件存档。第9条在合同存续期间内,甲方在义务协助乙方制止他人擅自进入林地放火,采矿,挖土,放牧等有损林木的行为,对开荒毁林、偷盗林木等事件要及时排除;如因上述事件造成乙方损失,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向有关单位、个人追索赔偿。第10条在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由甲方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林地使用权证。办理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第11条甲方承让的林地内如果有坟地,乙方进行造林施工时,坟地周围5米内不种树。合同签订后,如乙方需开挖新坟,须征得当地林业站、村委会、公司三方同意,不得私自毁林开放。第12条甲方钱包乙方在经营林地期间道路顺畅,如出现路权问题或交通阻
7、碍,甲方有责任及时妥善调解处理。第四章乙方的权利及义务第13条合同签订并由甲方办理好一切相关手续后,乙方按期向甲方交纳林地使用权转让金,年林地转让金为每亩年元,(元)人民币。在林地使用权转让年限中,转让金维持不变。第14条林地使用权转让金支付办法为:1、合同签订后,按规划面积每亩预付定金元,甲方转让的林地为无林荒地,年月份在栽植工序完成后按实际栽植面积扣还定金后一次性付清当年转让金,以后在每年十二月底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转让金。签订合同当年不计转让金,转让金计算从种植当年起。如至年月底乙方未进行造林,甲方不再归还乙方定金,同时有权将乙方规划的林地转让给第三方,甲方除将定金归还乙方外另加罚双倍定金
8、给乙方。2、甲方转让的林地为有林地需要砍伐清理的,由甲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本合同第7条规定时间前采伐晚班交付林地给乙方;也可以另行协议将林木作价卖给乙方,由乙方自行采伐清理。第15条乙方将在使用林地时只能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为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和综合经济效益,亦准许进行林单间套种或立体开发,亦准许修建一些和营林项目相配套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第16条本合同规定的林地使用权期满后,乙方应当及时归还承让的林地。林地上附属的生产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双方协商后可由甲方作价处理。第五章期限届满第17条本合同规定的林地使用权届满时,如乙方需继续使用该林地,须在期满前180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
9、书,签订续期合同、并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如使用权年限届满终止时,双方无意续签合同,乙方应归还青山,保证租用林地内的采伐迹地全部更新造林,更新费用以该转让地最后一个轮伐期的育林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交还林地时由乙方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第六章不可抗力第18条如何一方由不可抗力造成延误,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施以减少因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第19条遭不可抗的一方,应在72小时之内,将事件以信件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20天,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
10、履行理由的报告。第20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已转让林地被征用,甲方有义务和责任协助乙方办理该林地各项补偿手续,以尽快取得征用补偿金,其中属乙方投入的林地上固定设施补偿及林地补偿和青苗补偿归乙方所有;属于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偿费鬼甲方所有,并同时办理该林地的解除或变更手续。第21条“不可抗力”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后后果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灾、雷电、冻害、洪水、台风、爆炸、战争。第七章违约责任第22条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当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应在20天内纠正该违约行为。如20天后,违约没有纠正,则违约方另一方负责赔偿违约引
11、起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第23条如果甲方是违约不能按期交付林地给乙方使用或中途变故造成乙方施工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第24条如果乙方完成造林后不能按时支付转让金,从滞纳之日起,每月应加缴纳所欠转让金的0.1%的滞纳金。第25条在颁发林地使用权证后,突发不可抗力事件,乙方在2年内能在该林地内安排营林项目,经双方协商,可相应推延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双方协商不一致的,甲方有权收回该林地使用权。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26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27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九
12、章附则第28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后生效。不受机构撤销并和人事变动影响。第29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第30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按照广东省外商投资造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按照面积向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报批。第31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约定后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出让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复印件2份或林地权属证明2份。2、甲方关于转让林地使用权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2份。3、所转让林地规划设计图2份。甲方(签字盖章):县镇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乙方(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 年 月县林业站(签字盖章)负责人:年负责人:年负责人: 年
13、月 日月 日月 日商铺使用权转让篇30县人民政府(签字盖章)县林业局(签字盖章)出卖人(甲方):受让人(乙方):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一、甲方自愿将市区的房屋使用权(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期限:年月一日至年月_日)以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二、乙方已明确知悉本协议签订时甲方仅享有上述房屋的使用权,且自愿以上述价格购买该房屋的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该房屋所属土地使用年限终止之日的使用权。所以乙方不得以甲方无该房屋的所有权为由向甲方过分主张。三、该房屋的使用权自乙方支付完上述全部款项后转让给
14、乙方。乙方享有对该房屋的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四、乙方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期间,如过户条件成熟,甲方将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五、乙方支付甲方保证定金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协议,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协议,定金不退。六、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七、甲方如不按协议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一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八、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协议
15、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九、因该房屋系甲方公司福利房,乙方行驶居住权时须不得侵害该房屋所属公司的利益,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十、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协议的解除,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壹份。出卖人(甲方):买受人(乙方):
16、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商铺使用权转让篇4甲方:乙方:因生活居住环境改变,甲方将位于昌江县石碌镇保梅村后环村北侧的居民宅基地转让给乙方(本村村民)。宅基地面积为平方米(亩)。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经甲方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将位于的宅基地(面积为平方米),转让给乙方,宅基地四至范围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O二、甲方将该宅基地面积平方米,转让费为人民币元),乙方一次性付清转让费元后,该宅基地永远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反悔。三、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可以在该宅基地上开发建设,如该宅基地有纠纷,造成乙方无法使用该宅基地,甲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赔偿责任。四、如遇国家征用,国家所有赔
17、偿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享受。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名:年月0乙方签名:年月0商铺使用权转让篇5合同编号: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依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宁波市殡葬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以下公墓墓位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本合同。合同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墓位的基本情况及其使用权转让价甲方将位于墓区(宁波市民政局批准的公墓经营许可证号:)如下穴墓位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元:1 .第排、第号墓位,面
18、积平方米,建造墓位的主要用材品质,转让价(含进穴费);2 .第排、第号墓位,面积平方米,建造墓位的主要用材品质,转让价(含进穴费)O本条所指墓位面积是指全部人工建筑物的面积,包括围栏、水泥(石板)铺成的地坪面积。第二条墓位使用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墓位使用权转让费。第三条墓位养护管理费及其付款方式和期限墓位养护管理费自墓位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每5年一期,每期元,按以下第项方式支付:1 .自墓位交付之日起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缴清第一期墓位养护管理费,以后每5年缴付一期。甲方于当期期满之日前三个月通知乙方缴纳下一期的墓位养护管理费,乙方应当于当期期满之日
19、前一次性缴清下一期的墓位养护管理费;2 .第四条墓位使用期限以及延期本合同项下的墓位使用期限为20年,自墓位交付之日起算。使用期满,乙方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于使用期限届满前个月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订立墓位延期使用合同。乙方应当向甲方缴纳墓位延期使用费和墓位养护管理费,缴费标准按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执行。第五条受让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墓位养护管理费,乙方未按时交纳的,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 .乙方向甲方交付当期养护管理费百分之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逾期超过个月的,甲方将不再承担墓位养护管理的责任;2 .第六条墓位交付期限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将本合
20、同项下约定的墓位建成并由民政部门认可的有验收资质的专业机构验收合格,交付给乙方使用。如遇下列情况,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乙方的;2.o第七条出让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墓位交付乙方的,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甲方逾期时间在日之内的,甲方向乙方支付墓位使用权转让费百分之的逾期交付违约金;(2)甲方逾期超过日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全额退还乙方已经缴纳的墓位使用权转让费,并按该
21、墓位使用权转让费百分之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并向乙方支付该墓位使用权转让费百分之的逾期交付违约金。2.o第八条墓位证书的核发甲方在乙方支付墓位使用权转让费后日内,应当向乙方核发公墓墓穴使用证书,确认乙方的权益。第九条甲方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的项目、标准,向乙方收取费用,并向乙方提供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第十条墓位用材品质保证甲方应确保本合同项下墓位的用材品质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确定的内容。如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调换建造墓位的用材品质的,乙方可据此提出解除合同,甲方应当无条件同意,一次性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并向乙方支付该墓
22、位使用权转让价百分之的违约金。第十一条墓位质量保证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墓位质量实行保质期,保质期为10年,自墓位交付之日起计算。第十二条墓位的养护责任甲方应当妥善养护本合同项下的墓位。第十三条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本合同项下的墓位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乙方可以自行修缮,也可以委托甲方进行修缮,由此产生的费用可以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1.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摊,其中甲方承担%,乙方承担%;2 .由乙方自行承担;3 .O第十四条乙方不得将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放入骨灰盒或者墓位内。因乙方擅自放入并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五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未经相对方同意,不得随
23、意将墓位调换或者转让给他人使用,严禁、倒卖墓位使用权。第十六条本合同签订后,骨灰或遗骸安放入墓位之前,乙方要求解约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该墓位使用权转让费百分之的提前解约违约金,甲方收取违约金后将墓位使用权转让费退还乙方,乙方已经交纳的墓位养护管理费计算至解约当月底。骨灰或遗骸安放入墓位之后,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乙方要求提前解约,将墓位中的骨灰或遗骸迁移至他处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可以自行拆迁,也可委托甲方拆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已经交纳的墓位使用权转让费不再予以退还,乙方已经交纳的墓位养护管理费计算至解约当月底。第十八条墓位使用期届满后,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墓位延期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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